根據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為二級毒品,無論是持有種子、運輸或販賣,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2020年3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指出,現行法規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應在1年內修正。為了回應大法官解釋,行政院最快於明(11)日的行政院會中通過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據悉,此次修法考量若「非以販毒為目的」者,得減輕其刑,擬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台中分院、高院與男子黃獻璋都認為條文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雖能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罪責不相當,釋字790號解釋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最低刑度若仍達2年6月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未來修法後,情節輕微者,可以判1年3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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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雖能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罪責不相當,釋字790號解釋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最低刑度若仍達2年6月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未來修法後,情節輕微者,可以判1年3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