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的問題,因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蔣萬安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之前搶先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而又成為社會輿論關心的議題。促轉會歷經東廠事件帶來的政治震盪以及內部人事更迭,在原定任期屆滿的去年5月底,終於重新提名專兼任委員。新團隊在半年的運作後,於今年開年率先推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惟促轉會延長任期將在今年5月屆滿,在其最後衝刺階段,我們認為,有必要盤整促轉會工作內容,對其再加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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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我做為民間人士可以痛快提出的主張:

1.時間與地域範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的威權時期由1945年8月15日起算,也就是日本帝國無條件向聯合國投降之日。但中華民國代表聯合國接收臺灣並設官治理卻要到1945年10月25日。1945年8月15日那時,中華民國實施訓政,主要的統治地區在中國大陸。中華民國統治臺灣後,陷入內戰,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949年12月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臺,1950年3月西昌戰役失利,中華民國完全退出中國大陸,5月再退出海南特別行政區。1950年5月至1955年2月,中華民國外島還涵蓋浙江省舟山和大陳群島。

《促轉條例》未明訂政治平反的地域範圍僅限臺灣,因而中華民國的國家不法行為發生地尚包括中國大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中華民國的國家責任涵蓋地區退卻到臺灣。至於中華民國在臺灣以外地區的國家不法行為,如其不法狀態隨被害人遷移到臺灣而延續到臺灣,這應當才是轉型正義實現的範圍。

2.轉型正義實現的原則:政治案件的處理應有歷史和政治的高度,且因時間久遠,檔案、證據多數湮滅無存,當事人不知去向,因而不法事實的判斷,不能陷溺在中華民國軍法本位的裁判程序和嚴格的證據法則之中,而要更多藉助於經驗法則和歷史研究。

轉型正義是政治和歷史性的正義問題,也有面向未來的社會和解共生的目標追求,要開誠佈公、大開大闔。政府應對當年國家不法有所譴責和作為、對受迫害人民群體或個案表達歉意、對濫權枉法的執行人員追究歷史責任、對反抗者表達敬意,而且要致力於建立不同社會群體間的對話溝通、理解體諒和促成社會信任與共識。

舉例而言,政府應適時地對國家昔日在中國大陸地區實施之不法表達譴責,並對在大陸之受害者群體表達歉意,具體個案如應當事人或其家屬之要求並經查明屬實,應鄭重給予書面道歉,如對在重慶歌樂山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被國防部保密局集體屠殺的楊虎城與其秘書、隨扈幾家大小,以及廣東省興寧縣被胡璉第十二兵團暴力強徵從軍的劉錫輝等案。

對於所謂武裝叛亂案,在《刑法》內亂罪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上,還應當從革命權或抵抗權的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的角度,對於二二八各地民軍、中共地下黨、泰源案件等,給予公正之評價。

3.兩蔣終極個人責任:白色恐怖統治體制在臺灣的建立,源自蔣中正以中國國民黨總裁身分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以黨領政,統一領導在臺各個情報機關,在復任總統後,將國民黨政治行動委員會改制為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任命蔣經國為主任,以便統一領導各個情報機關,貫徹其意志,同時又以總統地位取得臺灣納入全國戒嚴地區後的軍事判決核定權,而蔣經國秉承父命,口含天憲,就是實際的情報頭子。他們利用國安體制製造恐懼、破壞憲政法制、迫害異己,轉型正義首要追究的,就是他們父子的歷史罪孽和責任。

但並非意味我們就應當全面否定其兩代領導反共護國和革新保臺的貢獻,而跟隨蔣中正來臺的中國大陸軍民,許多人是把蔣中正當成父親看待的。對於兩蔣,應還原其真實面貌,不應繼續神化崇拜。中國共產黨可以把毛澤東三七開,重新評價蔣中正父子有何不可。

蓋,國家緊急權的實施或有其必要,但濫權枉法用以鞏固權力,那就不對了。故而基於個人崇拜的國立中正紀念堂應當轉型,至少應經由專家聽證審議,作成決定,以昭公信。本人則建議回復為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將憲政民主思想、運動和制度在臺灣的發展,由臺灣民主國開始至政黨輪替進行展示,下設歷任總統檔案館,蒐藏、整理、與出版歷任總統文獻文物,提供大眾閱覽與研究。至於中正、經國之類地名、街道名、校名,乃至兩蔣文化園區慈湖與大溪陵寢之管理,以至於兩蔣的銅像等,如非中央政府管轄或所有,則宜尊重各地方自治機關或獨立法人之自治權,決定其存廢。

4.國家不法之賠償範圍與對象:應限於發生地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之人民,因大陸地區已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為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之部分國家繼承,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國家不法之賠償責任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其人民代位為政治追償(沒收國產與政治整肅)。

換言之,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的受害人民乃無法向中華民國請求賠償,而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自其所沒收而佔有的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和國民黨黨產中返還。

5.沒收物之返還:繼《大清新刑律》以後,《中華民國刑法》再也沒有抄家籍沒的刑罰,而只限於自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引進的反革命罪,才在特別刑法中有沒收全部財產的從刑。近代刑法的沒收範圍只限於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得,與犯罪無關的個人財產仍受憲法保障。

臺灣回歸中國統治的結果之一,就是1949年6月起實施的《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50年6月實施《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讓中華民國的威權黨國體制可以名正言順地獵殺與掠奪政治犯的全部財產,並以其沒收財產作為對於參與作案有功人員的獎金。

沒收物之返還應以原物為原則,無法回復原狀者,則以金錢賠償。

國家不法沒收之被害人的動產,如仍由政府持有者,應與返還,無法原物返還者,則應依沒收當日之價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計算金錢賠償額度;不動產位於都會區如臺北市者,因有數十年都市化導致地價增值之變化,屬社會價值之貢獻,依《憲法》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法理,歸屬市民所有,應依原物推估時價市值,計算物價指數變動率,以等值之現存仍由國家持有之不動產原物一部返還或金錢賠償之。

6.國家不法之損害賠償:政治錯案的國家賠償,其性質就是冤獄賠償,本就應當依照《刑事補償法》之法理為給付,只是政治案件年代久遠,賠償請求權皆罹於時效,故而需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特別立法以作為補救。該條例應明訂該一賠償性質為特別之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法》規定,死刑者之賠償,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一日折算撫慰金5000元,但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促轉會以國家財政為由,在《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中主張以基數方式計算賠償金額,死刑犯最高賠償1000萬元新臺幣,政治犯冤獄賠償的上限恰恰正好是刑事犯的下限。國家對政治犯的壓迫是終生且牽連家人的,連最後的賠償,也還存在巨大的差別待遇。

國家財政被當成問題,是因為政府不認為轉型正義政治平反是重大施政,在國民黨黨產追討不順,無法以黨產作為賠償基金的情況下,政府想到的不是以特別預算支付或者分期付款,而是轉身跟政治受難者殺價。縱是如此,我人仍主張,

個案賠償之處分,關於金額之認定,應先具明受害者依《刑事補償法》估算之金額,但基於國家財政之考量,以特別冤獄賠償訂定基數與數額賠償之,以對政治受難者應有之權利表達尊重。

7.政治受難者之老病照顧:國家不法的被害倖存者本人多已年邁,他們最迫切需要的是老病與身心的長期照顧,促轉會花了兩年的時間辦理政治暴力心理療癒計畫,對政治受難家庭身心需求進行訪談,不折不扣是一項膠柱鼓瑟、刻舟求劍之舉,結果調查了兩年,期間又不知有多少老人離開人世。

政治受難者獨自面對世間幾十年了,甚麼大風大浪沒見過,此刻他們最需要的,不是精神療癒或撫慰,而是老病照顧。老病照顧是要跟老天爺搶時間的,要根據訪談研究結果發展適合國情的政治暴力創傷療癒模式,根本緩不濟急,那種學術升等用途的研究工作,應當在實際的老病照顧中進行,在實作中建立。

促轉會委託衛生福利部特約長照組織立心慈善基金會、紅十字會及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向政治受難者提供外展服務的用意很好,但服務人員對於服務個案的特殊背景和遭遇事前要有一定訓練,而臺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和各縣市分會、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臺北市高齡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等政治受難者團體,都是政府最好的協力夥伴,他們熟悉政治受難者的案件關聯、社會網絡和生活處境,真正了解政治受難者的需要。

不過,最有實益的做法,應是專案給予政治受難者準榮譽國民之待遇,使其亦得享有就醫與就養的國家照顧。在中央政府未統一辦理本政策的實施之前,地方政府如臺北市者,即已可以專案就市民先行辦理。

8.歷史真相調查:地下黨相關史實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藏檔案,政府應呼籲對岸公布史料,並可進一步就對鎮壓反革命運動過程中對於中華民國遺民的迫害要求道歉與賠償。對於對岸設置西山無名英雄紀念碑,亦應從普世人權價值立場表達支持、尊重或感謝。

關於政治檔案,依《政治檔案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政府機關(構)管有檔案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者,暫不移轉。該條例第14條復規定,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邀集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

換言之,永久保密檔案雖暫時可不移轉予檔案局成為國家檔案,但特定檔案永久保密是否合理,則屬於檔案開放爭議事項,檔案局得可邀集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白色恐怖三大政治案件陳文成命案、林義雄宅血案、美麗島案之核心關鍵檔案皆在2003年被陳水扁總統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法務部調查局則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逕將戒嚴時期共1941件政治偵防類「機密檔案」保密年限,分批全部延長三十年,而這已違反保密年限最多為三十年的規定。

促轉會起草的《政治檔案條例》對既已發生檔案局對有開放爭議檔案不審議的不作為一籌莫展,以致於政治案件的真相還原,以及加害者的究責,在缺乏關鍵檔案佐證事實的情況下,都變得毫無可能。我們期待促轉會再發動修法,修正《政治檔案條例》,政治檔案是否公開,應由公正中立之獨立委員會合議審定,不能任由爭議的當事人如總統、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單方決定。

因司法不法已由《促轉條例》立法撤銷,個案正義不可能借助司法調查之手段,而惟賴歷史真相之揭露,此則期待政府有關單位促進與鼓勵相關案件檔案之公開和研究、調查。舉例而言,國史館即可主動對重大案件進行研究,客家委員會可鼓勵客家案件研究,如桃園新農會案;原住民族委員會可針對原住民族案件,如鄒族高一生案;國防部國軍歷史文物館可針對軍中案件如海軍案。

地方政府以臺北市為例,則可通過臺北市立文獻館致力於臺北市政治檔案如各警察分局派出所檔案之徵集與在地事件之研究調查,臺北二二八紀念館專責專題展覽、社區活動與相關出版之推動,工務局與文化局協力進行不義遺址之修整與開放參觀等。

9.利用權勢迫害人民之個案:威權時期官員個人利用權勢迫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事件,如國防部保密局偵防組長谷正文逼鹿窟案受害者為其家奴、軍法局長包啟黃侵吞民產者,雖非以國家名義,但與國家不法和政治迫害緊密聯繫者,雖逾民刑事再審與賠償追訴等之時效,亦不屬於國家特別冤獄賠償之範圍,基於轉型正義與個案事實歷史真相之還原,促轉會亦應受理調查,如經調查屬實,國家應予代位賠償。

10.促轉任務之長期推動:由政府官僚組織執行之促轉工作,受制於層級行政管轄與公部門人事制度,不利於相關之文史法政專業人才之投入,未來應由政府擬議設立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或委託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特別立法方式行政授權接手促轉會業務,而在委員人選和組織成員方面,務必要揚棄促轉會曾遭人詬病的執政黨關係取向,要設法納入各個政黨和族群代表,才能在平日的運作中展開政治的對話和社會的和解。

蔣萬安的提案,原本是民進黨籍卸任立委尤美女過去的提案,因屆期不連續打消,政治受難者團體為了要爭取國民黨也投入轉型正義事業,因而嘗試找蔣家後人進行遊說,蔣萬安的態度大器,一字不改就表達支持而領銜提案。他對於中正紀念堂的立場開放,願意從歷史和解的角度來面對國民黨威權統治的問題,這一點我們要肯定他,也期待中國國民黨能學習南非國民黨,在轉型正義實現的過程中,丟開黨產和黨國威權的歷史包袱,脫胎換骨,浴火重生,和中華民國一樣,在臺灣的土地上找到新的生命。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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