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指揮中心日前用「天網」揪出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加演唱會、跨年晚會,引發侵害隱私、人權與違憲的疑慮。行政院長表示,天網並不是用來查民眾的隱私與通訊,而是基於保護2300萬人的健康,並沒有侵犯任何人的隱私;衛福部長陳時中也強調,天網所有的資料在蒐集28天候就會銷毀。
由於「天網」名稱可能引發監控很多人的疑慮,指揮中心已經將天網正名為「電子圍籬2.0」,並強調並沒有追蹤個人的手機與手機中的GPS。雖然指揮中心不願透露細節,但大致上不外是以基地台的訊號,來確定被監控者是否離開離開或進入被監控的範圍。
(電子圍籬1.0是監控居家檢疫者與被隔離者是否離開,違反檢疫、隔離規定;電子圍籬2.0則是監控自主管理者是否違規進入群眾聚集的場域)。
對於天網或電子圍籬2.0,指揮中心都以《傳染病防治法》為法源,並表示大法官690號解釋已經認為不違憲。但690號解釋針對的是,SARS期間接觸者或疑似被傳染者,被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隔離,是否有違反《憲法》「自由權」的問題,與「自主健康管理者」、監控手機訊號都沒有任何的關係。
針對「電子圍籬2.0」,指揮中心並沒有引用《特別條例》為法源,而是以《傳染病防治法》為法源。這意味者,「電子圍籬」的使用被非針對新冠病毒的特例,而是通案,將來面對登革熱等法定傳染病,衛福部理論上都可以用相同的法源,以基地台監控民眾的行蹤。
對於以基地台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的行蹤,法界一般都同意有「隱私權」的問題,但對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公益,則有不同的看法。
分歧更大的是,這樣的舉動是否有違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有一派認為基地台的定位訊號,屬於「利用電信設備發送…信息」;另一派則認為,因為沒有監看民眾通訊的內容,所以自然不屬《通保法》規範的範圍。而行政院自然是後者。
《通保法》是為了偵察犯罪之用,條件設得相對嚴格,所有的犯罪都是正面表列,必須要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法官同意才能實施,如果認定「電子圍籬」是《通保法》規範的範圍,那指揮中心的作為就有違法之虞,所以行政院當然不認同此舉屬於《通保法》的範圍。
但問題來了,既然天網、電子圍籬不是《通保法》規範的範圍,那自然也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及「監察」的範圍,指揮中心的作為無人監察,指揮中心的作為出了問題,也無從保障。民眾既無從得知、確認指揮中心何時開始、何時結束、監控了自己哪些足跡,萬一足跡外洩了,民眾也沒有明確的法令可以求償。
為了降低外界的疑慮,指揮中心把「天網」更名為「電子圍籬2.0」。既然有1.0、2.0,理論上就還可以有2.1、3.0…N.0的電子圍籬,指揮中心何時、如何決定電子圍籬升級、增加監控的對象、地點,人民根本無從得知,也沒有任何機關可以監督。
所以1.0符合社會公益,2.0也符合比例原則,所有一切的標準、是否有違憲的疑慮,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當行政權越來越大、可以任意成長、膨脹時,人權自然就越來越渺小。
回頭看看釋字第690號解釋,當時是一個《傳染病防治法》明訂的條文,對我們今天已經認為是常識的「隔離接觸者、不確定是否染疫者」,都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才確定不違憲。今天指揮中心的很多作為,連基本的法律基礎都沒有,距離690號解釋,豈止十萬八千里。
●作者:單厚之/資深媒體人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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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圍籬1.0是監控居家檢疫者與被隔離者是否離開,違反檢疫、隔離規定;電子圍籬2.0則是監控自主管理者是否違規進入群眾聚集的場域)。
對於天網或電子圍籬2.0,指揮中心都以《傳染病防治法》為法源,並表示大法官690號解釋已經認為不違憲。但690號解釋針對的是,SARS期間接觸者或疑似被傳染者,被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隔離,是否有違反《憲法》「自由權」的問題,與「自主健康管理者」、監控手機訊號都沒有任何的關係。
針對「電子圍籬2.0」,指揮中心並沒有引用《特別條例》為法源,而是以《傳染病防治法》為法源。這意味者,「電子圍籬」的使用被非針對新冠病毒的特例,而是通案,將來面對登革熱等法定傳染病,衛福部理論上都可以用相同的法源,以基地台監控民眾的行蹤。
對於以基地台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的行蹤,法界一般都同意有「隱私權」的問題,但對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公益,則有不同的看法。
分歧更大的是,這樣的舉動是否有違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有一派認為基地台的定位訊號,屬於「利用電信設備發送…信息」;另一派則認為,因為沒有監看民眾通訊的內容,所以自然不屬《通保法》規範的範圍。而行政院自然是後者。
《通保法》是為了偵察犯罪之用,條件設得相對嚴格,所有的犯罪都是正面表列,必須要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法官同意才能實施,如果認定「電子圍籬」是《通保法》規範的範圍,那指揮中心的作為就有違法之虞,所以行政院當然不認同此舉屬於《通保法》的範圍。
但問題來了,既然天網、電子圍籬不是《通保法》規範的範圍,那自然也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及「監察」的範圍,指揮中心的作為無人監察,指揮中心的作為出了問題,也無從保障。民眾既無從得知、確認指揮中心何時開始、何時結束、監控了自己哪些足跡,萬一足跡外洩了,民眾也沒有明確的法令可以求償。
為了降低外界的疑慮,指揮中心把「天網」更名為「電子圍籬2.0」。既然有1.0、2.0,理論上就還可以有2.1、3.0…N.0的電子圍籬,指揮中心何時、如何決定電子圍籬升級、增加監控的對象、地點,人民根本無從得知,也沒有任何機關可以監督。
所以1.0符合社會公益,2.0也符合比例原則,所有一切的標準、是否有違憲的疑慮,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當行政權越來越大、可以任意成長、膨脹時,人權自然就越來越渺小。
回頭看看釋字第690號解釋,當時是一個《傳染病防治法》明訂的條文,對我們今天已經認為是常識的「隔離接觸者、不確定是否染疫者」,都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才確定不違憲。今天指揮中心的很多作為,連基本的法律基礎都沒有,距離690號解釋,豈止十萬八千里。
●作者:單厚之/資深媒體人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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