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詐欺罪,上週三(23)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准,條件為1000萬港元保釋金以及數名人事擔保、定期向警署報到。香港律政司對判決不滿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31)日上午開庭處理,黎智英於上午9時30分左右抵達中環終審法院。下午4時終審法院宣布受理律政司上訴,暫時撤銷黎智英的保釋,還押至明年2月初再訊。
由《港區國安法》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在先前的裁決理由書表示,被告(黎智英)潛逃及重犯國安法的機會都不高,亦滿意他提出的多項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住所、1000萬元保釋金、不得在社交媒體發帖及接受訪問等。
但香港律政司方面認為,黎智英一案涉及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並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且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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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香港律政司方面認為,黎智英一案涉及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並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且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