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與債權人「喬」債務不成,遭廖姓及蔡姓等男子押往台中市太平山區毆打,途中對其車輛臨檢的警察也沒有發現異狀;羅男被迫簽下70萬元本票並交出身上4萬元後才獲釋,隨即向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報案台中地院審結後依妨害自由罪對廖男及蔡男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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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局警方調查,王姓男子積欠廖姓男子60萬元賭債,而羅姓被害人因與王男合夥經營娃娃機店,有欠王男股金,於是廖男要求王男將羅男的債權移轉給他,廖、王、羅等人即於108年3月14日晚上10時許相約於南屯區的一處園藝店協商債務問題。

一夥人協商至深夜未有結果,廖男等人即軟硬兼施要羅男上車,準備載往台中市太平區廓子坑山區一處民宅逼債,並安排蔡姓男子駕駛另一輛車於後方押車,路上正巧遇上警察路檢,但警察沒有察覺任何異狀而放行。途中廖男為避免羅姓被害人記住車行路線及地點,於山區停靠路旁,與蔡男用布條將羅男雙眼蒙住,用膠帶綑綁雙手後再押回車上。

羅男被押到山區下車,因眼睛遭蒙住,一路跌得全身多處受傷,被帶進一間民宅後還遭到廖男及蔡男毆打逼債,最後被迫簽下一張面額70萬元的本票,並交出身上4萬元現金,才獲被載下山到永春東路釋放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廖、蔡2 人僅為債務協商,竟以犯罪方式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且妨害自由期間非短,毫無法治觀念,分別量處有期期刑4月,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