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明倫社會住宅的租金爭議不斷延燒,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表示,中央應訂出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今(8)日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中央對社宅租金收費早有明文規定且提供非自償性補助,地方應考慮承租者負擔能力訂定租金,市場平均租金8折以下是中央與多數縣市的基本原則。
內政部營建署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中央為推動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興辦目標,早已於住宅法及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文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費基準應衡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等合理訂定,市場平均租金8折以下是中央與多數市縣的基本原則,並佐以非自償補助及社會住宅融資平台等協助,讓社會住宅實質照顧更能契合弱勢族群居住需求。
營建署指出,社會住宅成本之認定,原則上以直接與間接興建成本、利息、長期維護費為主,就地方政府而言,因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因此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亦不屬於所謂「機會成本」。內政部尊重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社會住宅租金標準,也認同以社會福利資源搭配住宅補貼資源的做法,但應注意個案租金水準的民眾負擔與社會觀感,以避免無謂衝擊社會住宅應有之形象。
為減輕地方興辦社會住宅財政負擔,內政部除修正住宅法協助地方得租用應有償撥用之國有土地,減輕土地取得成本外,並建置融資服務平台,協助地方取得低利融資,針對興建期間融資利息及營運期間非自償性經費。執行以來的貸款年利率均低於1%,有效降低執行成本,讓地方得酌情降低租金,以符民眾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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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指出,社會住宅成本之認定,原則上以直接與間接興建成本、利息、長期維護費為主,就地方政府而言,因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因此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亦不屬於所謂「機會成本」。內政部尊重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社會住宅租金標準,也認同以社會福利資源搭配住宅補貼資源的做法,但應注意個案租金水準的民眾負擔與社會觀感,以避免無謂衝擊社會住宅應有之形象。
為減輕地方興辦社會住宅財政負擔,內政部除修正住宅法協助地方得租用應有償撥用之國有土地,減輕土地取得成本外,並建置融資服務平台,協助地方取得低利融資,針對興建期間融資利息及營運期間非自償性經費。執行以來的貸款年利率均低於1%,有效降低執行成本,讓地方得酌情降低租金,以符民眾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