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4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社會信用評級系統」計劃要在今年全面覆蓋中國大陸地區實施。
「社會信用制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透由各式天網及互聯網大數據等舖天蓋地的資訊監控系統,對所有個人進行「信用評分」;評分依據包括個人的消費習慣、政治立場、犯罪紀錄、交友圈、網路言談與行為等資訊,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認定的誠信標準」來評判「每個人的誠信分數」;並且制定「獎懲制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的話說就是「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是為提升各個社會主體的信用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信用制度作了極其扭曲的概念置換。蓋信用制度發生於市場機制,而依照不同的契約關係發生替代最後給付的效果,因此信用給付的相對人乃是依其對於相對人的信用評估決定是否承擔風險而成立交易。在數位金融時代,為了確保交易安全,金融機構則會建立徵信制度,運用統計分析理論及方法,蒐集在揭露期限內的資料,以客觀、量化演算而得的信用評等分數,用以預測當事人未來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但這只是作為個別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風險評估的一個參考,並不是唯一的標準,個別的金融機構仍可基於其個案之判斷,基於契約自由,決定在何種保證條件下,是否與當事人成立交易。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的社會信用,則不是建立在自由競爭市場的商業機制上,而是由國家對個人信用進行強制的評等,並以此決定國家是否願意對當事人提供公共給付。
信用制度本係基於確保市場交易安全的契約自由而發生,是建立在個人作為人格主體以及交易權利主體的地位,而從事社會交往所須累積之信譽的基礎之上而實施者,充分尊重每個人對於其信用的創造和累積,也尊重每個個別的社會交易中,當事人對於相對人信用的風險評估,無論是基於價值判斷或是利益計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信用,卻是出於國家對於個人資料、秘密、隱私的強制蒐集,而依照社會控制或政治統治的需要建立指標,對個人進行社會信用評等,並依照不同的規範或管制目的,根據個人的社會信用評等,對個人提供公共給付或服務,甚或給予制裁。
蓋,近代憲政主義國家的哲學基礎為社會契約論,國家的目的在於保障人與生俱來的生命、自由、財產與幸福,因而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定要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此也就意味著必須要經過人民或其代議者在限制最小和最必要的條件下以法律形式所表達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社會信用,未經哪怕是橡皮圖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法律形式上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法律文件對於實施的範圍、指標、限制事項和優惠待遇有任何的規定,完全違背憲政主義社會契約論的國家原則。
其次,國家成立的目的就在於維護每一個人民的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如無法律的授權,國家無權傷害人民的人格尊嚴和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基於社會信用評等區別國家對人民公共給付的內容,不僅違背了國家成立的目的,也違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嚴重侵害了個人的人權。
第三,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所作成的個人社會信用評等,或是發生具體權利義務效果的社會信用評等究竟何者才是行政處分,由於欠缺明確法源規範,目前定位不清,從而影響到人民不服社會信用評等結果的法律救濟權利。人民對於國家所為社會信用評等的結果毫無救濟權利,而個人資料形同任由國家承辦公務員予取予求,更難以防範遭到承辦人的誤用、濫用甚至不法使用。個人不成其為個人資料的支配者,則等於整個人格的淪喪,而有權調查個人資料給予社會信用評等的任何一個官員,都有成為暴君的能力。社會信用體系的完成,正就是數位極權帝國奴役人民的開始。
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法意》(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中分析中國是一個專制國家,它的統治原則是恐怖。他又批評中國人缺乏誠信和善於欺騙。傳統中國在皇帝的高壓統治下,不允許人民有太過活躍的公民社會能力,更不承認個人有完整的人格尊嚴,所以在國家權力面前,人們喪失了自律的能力,也因公民社會和社會網絡的貧弱,人們也就不在乎社會的評價,反正一切順從國家的意志就是忠了。社會信用由國家評等,只會強化國家的恐怖統治機制,讓個人更加依附權力,而更難以良知來獨立從事是非善惡的價值判斷,社會信用高,就是好人嗎?這無疑是一種自欺欺人的社會機制,更是社會文化和道德意識集體墮落的另一開始。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 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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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信用制度作了極其扭曲的概念置換。蓋信用制度發生於市場機制,而依照不同的契約關係發生替代最後給付的效果,因此信用給付的相對人乃是依其對於相對人的信用評估決定是否承擔風險而成立交易。在數位金融時代,為了確保交易安全,金融機構則會建立徵信制度,運用統計分析理論及方法,蒐集在揭露期限內的資料,以客觀、量化演算而得的信用評等分數,用以預測當事人未來能否履行還款義務的信用風險。但這只是作為個別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風險評估的一個參考,並不是唯一的標準,個別的金融機構仍可基於其個案之判斷,基於契約自由,決定在何種保證條件下,是否與當事人成立交易。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的社會信用,則不是建立在自由競爭市場的商業機制上,而是由國家對個人信用進行強制的評等,並以此決定國家是否願意對當事人提供公共給付。
信用制度本係基於確保市場交易安全的契約自由而發生,是建立在個人作為人格主體以及交易權利主體的地位,而從事社會交往所須累積之信譽的基礎之上而實施者,充分尊重每個人對於其信用的創造和累積,也尊重每個個別的社會交易中,當事人對於相對人信用的風險評估,無論是基於價值判斷或是利益計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信用,卻是出於國家對於個人資料、秘密、隱私的強制蒐集,而依照社會控制或政治統治的需要建立指標,對個人進行社會信用評等,並依照不同的規範或管制目的,根據個人的社會信用評等,對個人提供公共給付或服務,甚或給予制裁。
蓋,近代憲政主義國家的哲學基礎為社會契約論,國家的目的在於保障人與生俱來的生命、自由、財產與幸福,因而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定要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此也就意味著必須要經過人民或其代議者在限制最小和最必要的條件下以法律形式所表達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社會信用,未經哪怕是橡皮圖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法律形式上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法律文件對於實施的範圍、指標、限制事項和優惠待遇有任何的規定,完全違背憲政主義社會契約論的國家原則。
其次,國家成立的目的就在於維護每一個人民的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如無法律的授權,國家無權傷害人民的人格尊嚴和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基於社會信用評等區別國家對人民公共給付的內容,不僅違背了國家成立的目的,也違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嚴重侵害了個人的人權。
第三,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所作成的個人社會信用評等,或是發生具體權利義務效果的社會信用評等究竟何者才是行政處分,由於欠缺明確法源規範,目前定位不清,從而影響到人民不服社會信用評等結果的法律救濟權利。人民對於國家所為社會信用評等的結果毫無救濟權利,而個人資料形同任由國家承辦公務員予取予求,更難以防範遭到承辦人的誤用、濫用甚至不法使用。個人不成其為個人資料的支配者,則等於整個人格的淪喪,而有權調查個人資料給予社會信用評等的任何一個官員,都有成為暴君的能力。社會信用體系的完成,正就是數位極權帝國奴役人民的開始。
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法意》(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中分析中國是一個專制國家,它的統治原則是恐怖。他又批評中國人缺乏誠信和善於欺騙。傳統中國在皇帝的高壓統治下,不允許人民有太過活躍的公民社會能力,更不承認個人有完整的人格尊嚴,所以在國家權力面前,人們喪失了自律的能力,也因公民社會和社會網絡的貧弱,人們也就不在乎社會的評價,反正一切順從國家的意志就是忠了。社會信用由國家評等,只會強化國家的恐怖統治機制,讓個人更加依附權力,而更難以良知來獨立從事是非善惡的價值判斷,社會信用高,就是好人嗎?這無疑是一種自欺欺人的社會機制,更是社會文化和道德意識集體墮落的另一開始。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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