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 12 月 1 日起,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 7 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由 3 個月縮短為 2 個月等規定,近期也會開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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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修正重點,是針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罰鍰上限由 9,000 元提高至 1 萬 8,000 元,為降低事故路,公路總局近期完成製作「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及相關宣導摺頁,

為了降低行駛中車輛裝載物掉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之風險,提高貨物運送人員及駕駛人對於貨物之裝載固定、捆綁方式應有的基本知識及安全駕駛的觀念,交通部亦交請公路總局於近期完成製作「車輛安全裝載貨物指引手冊」及相關宣導摺頁, 12 月 7 日也將邀集相關貨運業者公會,以實車方式進行說明演練,

另為方便家長接送學童,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新增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黃線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限制。交通部強調,該規定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且不能在紅線臨時停車,但若不妨礙人車通行,警方會視狀況不予舉發,改以勸導為主。

此外,交通部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的舉發期限由 3 個月縮短為 2 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交通部也已函請各舉發機關於新法施行前儘速清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