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1日電)欠稅若不想財產立即遭強制執行或禁止處分,可先提出擔保品;為使擔保品計價更為明確,財政部近日修正相關規定,將黃金改以「賣出價」計值,並放寬上櫃有價證券也可作為擔保品。
實務上,欠稅擔保品常見於兩類情形,首先,欠稅案件要進行行政救濟,會依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走到訴願流程,欠稅人的財產就要移送強制執行,但若能先以現金繳納一半稅款或提供擔保品,財產可暫緩執行。
其次,國稅局為避免欠稅人脫產,可能禁止處分其名下財產或限制出境,欠稅人若能提出相應擔保品,經國稅局同意可暫時解除。
而對前述欠稅擔保品的價值如何計算,過去是規定在「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中,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使擔保品的範圍及計價方式更明確,10日已修正發布前述法規,並將其更名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共有兩項修正重點。
第一,擴大擔保品範圍,先前只有易變現的上市有價證券,可作為擔保品,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則交由國稅局個案判斷是否受理及如何計價;10日修正規定後,直接將上櫃有價證券也納入擔保品範圍,以前一日收盤價8成計價,如果是公司債券,則以面額8成計價,算法比照上市有價證券。
同時,也明訂前5個交易日無漲跌福限制的初次上市櫃股票,是以提供擔保日前一天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來計算價值。至於興櫃有價證券,賦稅署官員說明,考量其難以變現、價格波動大,且交易量小易於操控,因此仍交由國稅局個案認定是否受理,避免擔保品變成一堆「壁紙」。
第二,是修改黃金作為擔保品的計價方式,過去是以買進價格計價,10日修正後改為以賣出價格計算;自從黃金業務由中央信託局改為台銀承作後,台銀部分就只有提供「賣出價格」,因此比照實務情形作修改。
隨近年金價飆漲,改由賣出價格計算,對長期持有黃金的欠稅人來說,擔保品計價將更有利,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多年來幾乎沒有以黃金擔保的案件。
在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的部分,賦稅署官員說,只是單純將過去規範在解釋令的條文整合至認定辦法中,計價方式並未改變,土地原則以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計算;若欠稅人能提供「時價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編輯:趙蔚蘭)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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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國稅局為避免欠稅人脫產,可能禁止處分其名下財產或限制出境,欠稅人若能提出相應擔保品,經國稅局同意可暫時解除。
而對前述欠稅擔保品的價值如何計算,過去是規定在「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中,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使擔保品的範圍及計價方式更明確,10日已修正發布前述法規,並將其更名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共有兩項修正重點。
第一,擴大擔保品範圍,先前只有易變現的上市有價證券,可作為擔保品,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則交由國稅局個案判斷是否受理及如何計價;10日修正規定後,直接將上櫃有價證券也納入擔保品範圍,以前一日收盤價8成計價,如果是公司債券,則以面額8成計價,算法比照上市有價證券。
同時,也明訂前5個交易日無漲跌福限制的初次上市櫃股票,是以提供擔保日前一天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來計算價值。至於興櫃有價證券,賦稅署官員說明,考量其難以變現、價格波動大,且交易量小易於操控,因此仍交由國稅局個案認定是否受理,避免擔保品變成一堆「壁紙」。
第二,是修改黃金作為擔保品的計價方式,過去是以買進價格計價,10日修正後改為以賣出價格計算;自從黃金業務由中央信託局改為台銀承作後,台銀部分就只有提供「賣出價格」,因此比照實務情形作修改。
隨近年金價飆漲,改由賣出價格計算,對長期持有黃金的欠稅人來說,擔保品計價將更有利,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多年來幾乎沒有以黃金擔保的案件。
在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的部分,賦稅署官員說,只是單純將過去規範在解釋令的條文整合至認定辦法中,計價方式並未改變,土地原則以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計算;若欠稅人能提供「時價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編輯:趙蔚蘭)1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