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公車司機涉毒並衝撞人行道、造成 1 死 1 傷的事故,交通部長林佳龍指示研提改善作為。交通部官員透露,將修正「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過去對公車司機的「抽樣檢驗」將改為「全面檢驗」,並刪除現行「應於 4 小時前通知受檢人」的規定,受檢人到場後立即採;此外,也明定檢驗結果不合格者,不得派任其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以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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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下旬台北市內湖發生公車司機涉毒肇事的事件,導致 1 名民眾在路邊遭撞身故,另有 1 名現場的警員也遭波及受傷。據瞭解,林佳龍十分重視此案,並親自私下前往靈堂慰問家屬、關心賠償協調情形;家屬向林佳龍表達,「賠償是其次,希望業者能記取教訓、政府能完善制度,杜絕未來再發生憾事。」

交通部官員指出,林佳龍指示交通部相關單位,檢討現行規定的缺失並加以改進。經查,交通部現行「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規範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對所屬陸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抽檢」;但對於檢驗不合格者,僅規範業者應對受檢人職務作「適當處理」。

交通部經邀集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軌道相關機關、客運公會、地方政府等單位開會研商後,近期將提出「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將「抽檢」改為全面採檢,公車司機每人每年至少抽檢一次;另刪除現行「應於4小時前通知受檢人」的規定,受檢人到場後立即採驗,達到不定期檢驗的目的。

修正草案也將具體規範採驗毒物項目,將嗎啡類、安非他命類列為基本項目,並得增加檢驗項目,例如愷他命;此外更明定檢驗結果不合格者,不得派任其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以維護行車安全。全國各區監理所每季至少實施一次定期查核,業者如有未依要點規定辦理、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將依公路法開罰。

違反規定的業者,依公路法規定可處 9 千至 9 萬元罰鍰,並按情節吊扣、吊銷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定期停止其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另業者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用毒品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可處吊銷駕照處分,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領。

至於刑罰的部分,法務部刻正針對「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服用毒(藥)品不能安全駕駛應否明定處罰標準」進行研商,交通部及內政部將配合法務部的研商結論,如有需要,將配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