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傳出「投資客捧千萬現金掃空七期豪宅」,經台中市政府消保官調查,該建案尚未取得建照,依法不得銷售,已與地政局立在今(27)日會同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前往建商銷售中心稽查,但尚未發現業者有開始銷售事證,業者也否認有預售行為,若民眾有相關預購此建案的具體資料可向市府提出檢舉,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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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表示,近來各地屢傳預售屋市場銷售亂象,少數建商為營造銷售熱潮的廣告效果,在建案仍未取得建造執照時,就釋出預售訊息,更有業者會聘請工讀生排隊購屋,以吸引更多民眾關注;此種銷售方式因建商尚未取得建照,建案資訊並未確定,使消費者承擔資訊不對稱、不完全的風險。

今(27)日上午法制局消保官、地政局會同內政部地政司中部辦公室人員於至建商位於市政路及河南路交界的銷售中心稽查,現場看屋人潮不多,銷售中心雖已架設新聞報導指稱之建案看板載明「即將公開」,但現場尚無該建案的銷售資料,建商人員表示,該建案尚未開始銷售,僅讓有興趣的民眾免費登記聯絡資料,未收取任何款項,將於取得建照後才會開始銷售。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預售屋」是指尚未興建完成的房屋,就已先行銷售,因此消費者實際上於購買時因房屋還不存在,所以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只是取得契約上請求建商未來在房屋完成後須過戶交屋的權利,而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8條第1項規定,建築業者尚未取得建照前不得對外銷售。 

李善植指出,預售屋至少應取得政府核准的建造執照後才能開始對外銷售,如果違反規定依法最高可裁罰2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另外,建商如果故意以不實方式營造大量銷售熱潮,誘使消費者購買致影響交易秩序,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處分,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如不改正,最高可裁罰5000萬元。

法制局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前應注意該建案是否已得建造執照,切勿輕信坊間所謂的「潛銷」,購買前可由建案的相關廣告資料找到建照資訊,且對於預售屋此種高單價商品,消費者於簽約前應善用5日的契約審閱期,仔細檢視契約條款及確認建造執照,才能避免風險。若發現建商有違規銷售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條款有不符規定的情形,提供事證向市政府地政局或消保官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