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虎尾分局等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自稱「雲林鄭太吉」之鄭嫌及其手下等26人,涉以「鄭氏企業」、「公司」等暴力犯罪集團,10月8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雲林地院法官訊問後裁定延長羈押。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指出,「鄭氏企業」組織犯罪集團,其為整合及獨佔斗六、虎尾地區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毒品市場,而從事財產、暴力不法行為之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除延長羈押鄭嫌、傅嫌外,另2名在案主嫌,則已另案在監執行中。
主任檢察官江金星指出,鄭嫌自稱「雲林鄭太吉」前於107年5月間,即因教唆旗下多名成員從事電信詐欺、毒品販售、槍擊、妨害自由、傷害等犯罪行為,經查緝到案並由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歷經偵查、審理中之羈押期間逾一年,始經雲林地院於108年5月間裁定交保。
江金星指出鄭嫌交保釋放後,仍不知悔改,在雲林縣地區,招募邱嫌綽號「雞仔」、周嫌綽號「阿猴」、黃嫌綽號「阿寶」、巫嫌綽號「小5迪」、涂嫌、郭嫌綽號「皮皮」、葉嫌、陳嫌、簡嫌、傅嫌綽號「小羊」、黃嫌綽號「小螞蟻」等人,共同基於組織犯罪等犯意聯絡。
江金星說,該等籌組「鄭氏企業」之暴力犯罪集團,對內及對外均以「公司」組織型態行事,且鄭嫌為整合及獨佔斗六、虎尾地區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毒品市場利益,遂教唆周嫌等上開集團成員,對非渠旗下販毒藥頭,藉端施暴及奪取毒品,實際上亦指揮、教唆上開集團等成員涉及多起犯行。
被告鄭嫌等10人共同基於組織犯罪等犯意聯絡,籌組「鄭氏企業」、「公司」暴力犯罪集團,顯以組織之型態來經營及從事渠等上開所為之各式犯罪行為,故核被告鄭嫌所為,實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邱嫌等9人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全案查扣之自用小客車7部(奧迪R8、賓士、BMW、福特野馬等)、防彈衣、武士刀、番刀、棍棒、彈簧刀、大榔頭、空氣長槍、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安非他命、毒咖啡包等贓物,分別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違禁物,並請求依法沒收。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少一份毒品,多一分健康;吸毒一時,終身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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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江金星指出,鄭嫌自稱「雲林鄭太吉」前於107年5月間,即因教唆旗下多名成員從事電信詐欺、毒品販售、槍擊、妨害自由、傷害等犯罪行為,經查緝到案並由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歷經偵查、審理中之羈押期間逾一年,始經雲林地院於108年5月間裁定交保。
江金星指出鄭嫌交保釋放後,仍不知悔改,在雲林縣地區,招募邱嫌綽號「雞仔」、周嫌綽號「阿猴」、黃嫌綽號「阿寶」、巫嫌綽號「小5迪」、涂嫌、郭嫌綽號「皮皮」、葉嫌、陳嫌、簡嫌、傅嫌綽號「小羊」、黃嫌綽號「小螞蟻」等人,共同基於組織犯罪等犯意聯絡。
江金星說,該等籌組「鄭氏企業」之暴力犯罪集團,對內及對外均以「公司」組織型態行事,且鄭嫌為整合及獨佔斗六、虎尾地區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毒品市場利益,遂教唆周嫌等上開集團成員,對非渠旗下販毒藥頭,藉端施暴及奪取毒品,實際上亦指揮、教唆上開集團等成員涉及多起犯行。
被告鄭嫌等10人共同基於組織犯罪等犯意聯絡,籌組「鄭氏企業」、「公司」暴力犯罪集團,顯以組織之型態來經營及從事渠等上開所為之各式犯罪行為,故核被告鄭嫌所為,實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邱嫌等9人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全案查扣之自用小客車7部(奧迪R8、賓士、BMW、福特野馬等)、防彈衣、武士刀、番刀、棍棒、彈簧刀、大榔頭、空氣長槍、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安非他命、毒咖啡包等贓物,分別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違禁物,並請求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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