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16)日晚間表示,因應口罩邊境管理新措施,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得免向國際貿易局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台通關;旅客若攜帶250 片以下之醫用口罩,同樣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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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今日公告,旅客入境攜帶總量250片口罩以下者,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免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旅客入境攜帶250 片以下之醫用口罩,免向食藥署申請醫療器材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至於新措施,經濟部也舉例說明表示,若旅客攜帶300 片口罩入境,其中200 片醫用口罩,100 片非醫用口罩,200 片醫用口罩未逾食藥署規範限量,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但醫用及非醫用共計300 片,已逾貿易局規範限量,超過的50片口罩,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旅客攜帶400 片口罩入境,其中300 片醫用口罩,100 片非醫用口罩,300 片醫用口罩已逾食藥署規範限量,超過之50片醫用口罩應向食藥署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醫用及非醫用計400 片,也逾貿易局規範限量,超過之150 片口罩,應另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另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旅客攜帶超逾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台通關。超過部分為非醫用口罩者,應先向貿易局線上申請輸入許可,於通關時,出示貿易局輸入許可號碼,始得入境;如為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旅客應檢具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逕向該署申辦。

此外,對於選擇由紅線台申報通關者,如未檢具相關輸入許可文件,關務署表示,得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留關,在取得貿易局輸入許可號碼或(及)食藥署輸入許可文件,經海關查驗,始得提領;未能取得者,應予辦理退運出口或聲明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