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5)日表示,在對新光人壽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及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壽在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作業及股權商品交易人員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內控有嚴重缺失,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因此依保險法重罰新台幣2760萬元及5項糾正處分,並要求調降國外投資額度比例上限至資金的39%,且未調整至符合上限前,不得新增國外投資。同時,金管會也停止新壽董事長吳東進的董事及董事長職務至這屆任期屆滿,新壽亦不得支付吳東進任何相關報酬及福利。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指出,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資負會)決議事項是新壽證券投資配置的決策依據基礎,屬高度決策單位,但資負會未經董事會核定成立,長期破壞公司內控結構,違反公司治理架構,規避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單位,並自為投資決策,影響公司整體清償能力評估控管機制。此外,資負會的組成中有半數是由董事長(主席)指定,人員遴選制度設計欠當,成員結構失衡,不利投資決策之客觀評估;資負會會議方式未訂定相關議事規則,會議紀錄亦未記載與會委員發言,不利了解會議討論情形。
此外,新壽資負會對109年策略性資產配置檢測結果,資本適足率小於董事會核定風險胃納RBC 250%的機率達83.3%,未見相關討論,致新壽依該資產配置於109年1月第一周連續2日內大幅增加國外股票投資達966.6億元,輕忽對風險的控管,且於3月19日所召開的資負會,風管部對於市場風險值比率已超限提出警示及建議時,資負會仍未有相關調整指示,仍予照案通過,後續市場風險值比率於109.3.27攀升至43.33%,高達董事會核定限額15.73%的2.75倍,自結淨值比2.20%,置公司於不符資本適足法定標準的險境,相關策略性資產配置並未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資負會決議凌駕董事會決策,嚴重違背公司治理。
而新壽證券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對於風管部所提評估意見顯示所承受投資風險過高,也未妥適處理;投資部門為達109年財務收入目標,在109年1月第1周連續2日內大幅拉高國外股票部位,顯示公司僅著重財務收入目標,輕忽投資風險控管,未審慎考量投資穩健性,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施瓊華直指,新壽投審會對於風管單位提出的審慎評估意見,未留存討論軌跡,仍通過大幅提高單一美股ETF投資額度,致持股集中度風險提高,決策過程有欠審慎,不利風險控管;國外股票投資集中數日投資鉅額資金於特定標的,且國外投資預定買賣一定金額以上案件,均僅由投資長核定,欠缺內部牽制功能,不利對投資風險的監督及控制,內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投審會核定的投資月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及後續操作策略變更未提報投審會核准,且投審會亦未落實監督責任;投資量身訂作的流動性不佳債券,不易於次級市場出售或請發行公司提前償還,且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主權債有占淨值比率過高,風險集中度偏高,未建立控管機制。
不僅如此,新壽股票大幅虧損也未即時提報最近一期董事會報告虧損情形及因應策略,不利董事會即時掌握國外股票投資風險;投資部門出具研究報告,相關評估內容有欠審慎;未依內規辦理交易對手評鑑作業,對利害關係人的配單比率有遠高於其他評鑑排名較高交易對手,且評鑑作業未將相關參與證券商列入評鑑範圍。
保險局也提到,新壽在107年最終交易日(107.12.28)辦理國內相關股票交易,集中於尾盤委託買進,影響股價而大幅提高公司淨值,同時造成持股成本增加,損害公司利益,且當日投資分析報告有為配合買進個股,於當日上午臨時改變投資方向,投資決策草率,以及交易室交易紀錄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顯示新壽投資交易紀律及投資內控程序嚴重廢弛。
保險局還指出,新壽投資部門人員有以職務知悉消息,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相同標的的股票獲取利益;對於交易決策及交易資訊之傳遞過程的洩密防範控管有欠嚴謹,致有非實際從事投資交易的人員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相同標的股票;查有員工下單證券商營業員的親友帳戶亦大量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當沖獲利的情事,且員工與該等帳戶間有資金往來,公司決策消息控管有欠嚴謹;交易室的交易系統權限管控、交易室門禁管理及行動通訊控管有欠嚴謹。
至於董事長吳東進部分,施瓊華認為吳東進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新壽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之責,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加上吳東進過去擔任新壽董事長期間,即曾因新壽有價證券投資缺失,董事會對於執行停損及未實現跌價損失情形未予適當監督及檢討,致損失擴大,經金管會在103年9月對新壽予以處分在案,並責成新壽檢討投審會組織成員架構,使其權責相符,新壽在105年5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將吳東進於投審會成員中移除。
不過,施瓊華指出,吳東進擔任資負會主席,由其指定資負會成員比例,自105年5月之後,由原33.33%大幅提高至行為時的57.14%,藉由資負會運作凌駕董事會決策,致公司大幅增加風險性資產部位,承擔過多風險,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價證券投資缺失一再發生,顯有礙健全經營。
因此,保險局認為吳東進在職將妨礙新壽確實辦理投資業務的檢討及改善,實有必要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停止吳東進董事及董事長職務至本屆任期屆滿,併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新壽於吳東進停止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吳東進任何形式的報酬及福利。
此外,新壽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袁宏隆,也未善盡相關注意及督導義務,漠視投資風險及罔顧安全性,致公司投資管理鬆散、投資紀律及內部控制嚴重廢弛,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因此,金管會也解除袁宏隆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職務,且不得派任與投資相關職務。
金管會也要求新壽應檢討整體投資架構流程(含業務權責劃分),以及資負會成員組成或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明確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並報金管會。同時,與新壽投資決策相關的各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音並將出、列席人員的發言作成逐字紀錄備供查核,並要新壽從嚴究責資負會及投審會成員,以建立權責相符的公司治理機制及良好風險管理文化。不過,對此裁罰案,新壽在截稿前還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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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壽資負會對109年策略性資產配置檢測結果,資本適足率小於董事會核定風險胃納RBC 250%的機率達83.3%,未見相關討論,致新壽依該資產配置於109年1月第一周連續2日內大幅增加國外股票投資達966.6億元,輕忽對風險的控管,且於3月19日所召開的資負會,風管部對於市場風險值比率已超限提出警示及建議時,資負會仍未有相關調整指示,仍予照案通過,後續市場風險值比率於109.3.27攀升至43.33%,高達董事會核定限額15.73%的2.75倍,自結淨值比2.20%,置公司於不符資本適足法定標準的險境,相關策略性資產配置並未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資負會決議凌駕董事會決策,嚴重違背公司治理。
而新壽證券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對於風管部所提評估意見顯示所承受投資風險過高,也未妥適處理;投資部門為達109年財務收入目標,在109年1月第1周連續2日內大幅拉高國外股票部位,顯示公司僅著重財務收入目標,輕忽投資風險控管,未審慎考量投資穩健性,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施瓊華直指,新壽投審會對於風管單位提出的審慎評估意見,未留存討論軌跡,仍通過大幅提高單一美股ETF投資額度,致持股集中度風險提高,決策過程有欠審慎,不利風險控管;國外股票投資集中數日投資鉅額資金於特定標的,且國外投資預定買賣一定金額以上案件,均僅由投資長核定,欠缺內部牽制功能,不利對投資風險的監督及控制,內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投審會核定的投資月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及後續操作策略變更未提報投審會核准,且投審會亦未落實監督責任;投資量身訂作的流動性不佳債券,不易於次級市場出售或請發行公司提前償還,且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主權債有占淨值比率過高,風險集中度偏高,未建立控管機制。
不僅如此,新壽股票大幅虧損也未即時提報最近一期董事會報告虧損情形及因應策略,不利董事會即時掌握國外股票投資風險;投資部門出具研究報告,相關評估內容有欠審慎;未依內規辦理交易對手評鑑作業,對利害關係人的配單比率有遠高於其他評鑑排名較高交易對手,且評鑑作業未將相關參與證券商列入評鑑範圍。
保險局也提到,新壽在107年最終交易日(107.12.28)辦理國內相關股票交易,集中於尾盤委託買進,影響股價而大幅提高公司淨值,同時造成持股成本增加,損害公司利益,且當日投資分析報告有為配合買進個股,於當日上午臨時改變投資方向,投資決策草率,以及交易室交易紀錄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顯示新壽投資交易紀律及投資內控程序嚴重廢弛。
保險局還指出,新壽投資部門人員有以職務知悉消息,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相同標的的股票獲取利益;對於交易決策及交易資訊之傳遞過程的洩密防範控管有欠嚴謹,致有非實際從事投資交易的人員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相同標的股票;查有員工下單證券商營業員的親友帳戶亦大量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當沖獲利的情事,且員工與該等帳戶間有資金往來,公司決策消息控管有欠嚴謹;交易室的交易系統權限管控、交易室門禁管理及行動通訊控管有欠嚴謹。
至於董事長吳東進部分,施瓊華認為吳東進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新壽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之責,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加上吳東進過去擔任新壽董事長期間,即曾因新壽有價證券投資缺失,董事會對於執行停損及未實現跌價損失情形未予適當監督及檢討,致損失擴大,經金管會在103年9月對新壽予以處分在案,並責成新壽檢討投審會組織成員架構,使其權責相符,新壽在105年5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將吳東進於投審會成員中移除。
不過,施瓊華指出,吳東進擔任資負會主席,由其指定資負會成員比例,自105年5月之後,由原33.33%大幅提高至行為時的57.14%,藉由資負會運作凌駕董事會決策,致公司大幅增加風險性資產部位,承擔過多風險,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價證券投資缺失一再發生,顯有礙健全經營。
因此,保險局認為吳東進在職將妨礙新壽確實辦理投資業務的檢討及改善,實有必要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停止吳東進董事及董事長職務至本屆任期屆滿,併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新壽於吳東進停止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吳東進任何形式的報酬及福利。
此外,新壽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袁宏隆,也未善盡相關注意及督導義務,漠視投資風險及罔顧安全性,致公司投資管理鬆散、投資紀律及內部控制嚴重廢弛,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因此,金管會也解除袁宏隆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職務,且不得派任與投資相關職務。
金管會也要求新壽應檢討整體投資架構流程(含業務權責劃分),以及資負會成員組成或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明確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並報金管會。同時,與新壽投資決策相關的各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音並將出、列席人員的發言作成逐字紀錄備供查核,並要新壽從嚴究責資負會及投審會成員,以建立權責相符的公司治理機制及良好風險管理文化。不過,對此裁罰案,新壽在截稿前還沒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