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棒大聯盟今(11)日上午召開審判委員會,吳志揚會長特別要求,聯盟執法公信力應該維護,同時也應據實回應球迷及球團的質疑,尤其針對重大爭議,應於賽後第二天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並公開說明結果。吳志揚會長強調,依據規章輔助判決後球隊不可再抗議,如有質疑應於賽後提出申訴,一切都應該要按制度進行。
中華職棒10日例行賽編號第190場中信兄弟與Rakuten Monkeys之戰,6局下本壘攻防判定跑壘員出局,樂天桃猿提出電視輔助判決,經重播檢閱小組檢視重播畫面判定捕手有封壘之守備行為,而判定跑壘員得分。針對昨(10)日重大爭議判決,吳志揚會長指示聯盟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並由馮勝賢秘書長親自主持。馮勝賢秘書長指出,審判委員會依據《棒球規則》補述3.25第C項【本壘衝撞相關條例】認定昨(10)日所發生之爭議判決並無誤判。
依據《棒球規則》補述3.25【本壘衝撞相關條例】第c項「捕手規範-阻擋之定義」中第4款的【註】「封壘的概念與認定意即原本可能安全得分的跑壘員,確實因捕手腳之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壘被觸殺出局時,則可成立捕手違規。」重播檢閱小組認定捕手確實有封壘之守備行為,導致跑壘員可能得分的狀況消失,因此,依據上述競賽規程以及裁判補述相關條文,經聯盟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認定昨日之輔助判決正確,中信兄弟捕手阻擋犯規。
依據聯盟競賽規程第四十五條,【即時重播輔助判決】明文定義的即時重播檢閱小組由聯盟現場主管、審判委員、預備裁判員組成,同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加入現場裁判員(不得為爭議判決者),審判委員擁有最後決定權。
聯盟針對判決說明處理模式
※球賽現場判決 (審判小組):球賽現場之審判小組(成員:審判委員、現場聯盟主管、待命裁判)討論並審視影片。
※一般判決爭議說明(審判委員會議召集人):
聯盟每週一由賽務副祕書長擔任召集人,召集裁判長及各賽務主管進行審判委員會議,除檢討當週判決內容之外,並針對一般判決爭議進一步討論並審視影片,於審判委員會議後由召集人(賽務副祕書長)對外說明。
※重大判決爭議說明(審判委員會議委員長):
針對重大判決爭議,聯盟必須經過更嚴謹之討論及審視,因此除球賽當天現場審判小組之外,另外加入秘書長與副祕書長、裁判長、另一位審判委員及各賽務主管共同召開審判委員會議進一步討論並審視影片,並於球賽隔日由審判委員會議委員長(秘書長)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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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棒球規則》補述3.25【本壘衝撞相關條例】第c項「捕手規範-阻擋之定義」中第4款的【註】「封壘的概念與認定意即原本可能安全得分的跑壘員,確實因捕手腳之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壘被觸殺出局時,則可成立捕手違規。」重播檢閱小組認定捕手確實有封壘之守備行為,導致跑壘員可能得分的狀況消失,因此,依據上述競賽規程以及裁判補述相關條文,經聯盟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認定昨日之輔助判決正確,中信兄弟捕手阻擋犯規。
依據聯盟競賽規程第四十五條,【即時重播輔助判決】明文定義的即時重播檢閱小組由聯盟現場主管、審判委員、預備裁判員組成,同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加入現場裁判員(不得為爭議判決者),審判委員擁有最後決定權。
聯盟針對判決說明處理模式
※球賽現場判決 (審判小組):球賽現場之審判小組(成員:審判委員、現場聯盟主管、待命裁判)討論並審視影片。
※一般判決爭議說明(審判委員會議召集人):
聯盟每週一由賽務副祕書長擔任召集人,召集裁判長及各賽務主管進行審判委員會議,除檢討當週判決內容之外,並針對一般判決爭議進一步討論並審視影片,於審判委員會議後由召集人(賽務副祕書長)對外說明。
※重大判決爭議說明(審判委員會議委員長):
針對重大判決爭議,聯盟必須經過更嚴謹之討論及審視,因此除球賽當天現場審判小組之外,另外加入秘書長與副祕書長、裁判長、另一位審判委員及各賽務主管共同召開審判委員會議進一步討論並審視影片,並於球賽隔日由審判委員會議委員長(秘書長)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