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聯盟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昨日猿象大戰,6局下陳家駒阻擋陳俊秀滑回本壘改判爭議,強調「聯盟有錯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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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會長吳志揚表示:1.聯盟若有錯就會道歉。2.裁判也是人,也會有錯誤,不能喪失權威性,不然聯盟會瓦解,希望大家支持裁判。3.若輔助判決完,不能繼續抗議,裁判要堅決。4.賽後無法繼續武斷,

吳志揚強調,審判委員會組成,每周一,針對挑戰內容、次數、好球帶一致性等,當然球迷會質疑,但聯盟也有要求,這些是否到位,檢討結果若不合格,就會降二軍,或是不續聘。

聯盟強調,昨日判決是依照3.25(C)捕手規範-阻擋之定義【棒球規則6.01()(2)及原註】

(1)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持球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

(2)跑壘員選擇正常滑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的阻擋。倘若捕手強行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極力阻擋跑壘員行為時,此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3)但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而導致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4)若捕手觸殺位置雖違反規定位置,但經裁判員認定未完全封壘,並讓出跑壘員進壘路線,則不視為違反本壘衝撞規定。

【註】封壘的概念與認定意即原本可能安全得分的跑壘員,確實因捕手腳之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壘被觸殺出局時,則可成立捕手違規。

(5) 若跑壘員已採側滑方式進壘,捕手於合法位置後,經裁判員認定捕手非得做跨步而利於觸殺動作時,則不視為違反本壘衝撞規定。

(6)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可能被判出局或是進行夾殺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

(7)僅捕手在跑壘員被迫進壘狀態,可未持球佔據本壘。

(8)捕手一開始接球之站位,必須在合法位置上,才能避免誘導野手傳球之錯誤目標。

(9)捕手站位錯誤無論是否更判,第一次則提出警告,再犯者,裁判則有權依狀況判定是否勒令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