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對於華為的制裁禁令即將在9月15日正式全面生效,台灣企業也難置身於事外。由於美國的制裁措施適用範圍涵蓋美國以外的地區,且2020年8月20日所公告的條例更進一步擴大制裁範圍。商法律師提醒,華為禁令主要有3大規範,台灣企業在供貨給華為或是其關係企業應謹慎處理,尤其是半導體產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廠商,除嚴格遵守「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更應該隨時注意各國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法規修訂,並隨之調整企業在簽訂法律文件時自身的法律義務,以確保企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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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將華為及其關係企業列入美國出口管制的「實體清單」(Entity List),全面禁止美國企業在沒有取得美國商務部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華為做生意。

2020年5月15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在聯邦公報中公告,針對實體清單的《暫行條例》擴大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的範圍,修訂《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用以限制華為依照自己設計的規格向美國以外的晶圓廠代工生產的能力,針對生產過程中涉及EAR所限制的製造設備軟體或是技術進行管制。

2020年8月20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在聯邦公報中發布了《最終條例》,擴大美國以外的適用範圍、終止臨時通用許可,並且新增實體清單的限制對象,進一步加強針對華為及其關係企業的限制。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家健表示,就台灣企業的角度,假若廠商知悉交易中的任一方是實體清單上的企業,交易產品又是受管制的產品,那麼廠商就必須先取得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的許可證,才能跟實體清單上的企業進行交易,否則一律禁止,而此規定亦適用於在美國以外的企業,目前規範主要有3重點。

首先,交易對象限制。假若台灣企業「知悉」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是這項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產品的交易參與者,例如購買方、中間收貨方、最終收貨方或是最終使用者,那麼台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

在美國EAR規定下,所謂「知悉」,不僅包括主動了解所掌握的那些既存狀況以及相當確定會發生的情況,同時也包含意識到、被動得知的情況,並可藉由有意識地忽略已知事實而推定成立。

再來是交易產品限制。受限制的產品分為3類,第1類為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該產品是美國出口管制分類編碼(The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 特定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產生的直接產品。第2類則是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生產該產品的廠房或廠房的主要組成本身是ECCN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 產生的直接產品。第3類為在美國生產受EAR限制的項目。

另外,要注意交易範圍限制。張家健指出,針對交易範圍,假若台灣企業知悉,美國以外生產的產品將被納入或用於生產或開發由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所生產、購買或訂購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設備,那麼台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

不過。張家健觀察,現在美中貿易關係針鋒相對,這一波美國商務部對華為的制裁,台灣企業需要仔細評估,尤其美國市場大、影響範圍廣,針對供應或銷售的產品,不管是成品、半成品、未經測試的產品,都應該要格外謹慎,出貨前應該透過合約妥善安排產品責任的法律責任,確保雙方達成共識。

張家健也建議,美中科技貿易戰情勢瞬息萬變,台灣企業應持續確保企業遵循相關的出口法規,尤其是半導體產業以及產業鏈上下游廠商,除了要嚴格遵守「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更應該隨時注意各國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法規修訂,並隨之調整企業在簽訂法律文件時自身的法律義務,以確保企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