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永康維冠大樓倒塌案,蔡姓民眾等128人控告林明輝、洪仙汗、鄭進貴、張魁寶、鄭東旭、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胡家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約50億元,台南地方法院20日宣判,相關被告判賠共約4.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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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原告蔡姓民眾等128人,對被告林明輝(維冠公司負責人)、張魁寶(建築師,維冠大樓名義上設計、監造人)、鄭進貴(建築師,維冠大樓實質上設計、監造人)、洪仙汗(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合公司)、鄭東旭(大合公司技師)及胡家禎(大合公司負責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及鄭東旭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准許金額」金額(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大合公司及鄭東旭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准許金額」(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准許金額」金額(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合計為3億5千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四、前三項所命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任。

五、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倍懲罰性賠償金」(128名原告此項判准之金額,合計為1億餘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合議庭指出,被告林明輝原係維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維冠公司)負責人,1992年間擇定坐落台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7598地號土地,施工興建維冠大樓,並對外進行銷售。惟台南市於2016年2月6日凌晨3時57分發生芮氏規模5級地震(0206地震),維冠大樓因結構計算、繪製建築設計圖及施工、監造等錯誤與缺失致發生倒塌。

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胡家禎及大合公司因維冠大樓倒塌造成死傷,應負侵權賠償責任,原合計請求金額為49億9971萬1314元,法院判賠約4.5億元。

據了解,2016年台南大地震,造成永康「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法院一、二審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各併科最高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求償方面,部分受災戶與家屬、消基會、法扶會、台南地檢署已陸續各向林明輝等5人提起民事求償官司6案,累計約155億多元,相關訴訟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