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碩士學歷的江姓男子喜好到各夜店撿屍,去(108)年2月間在台中市一家夜店外尾隨一名酒醉斷片女子,假意關心並扶上車帶往汽車旅館企圖性侵,但當天各汽旅皆客滿,最後在公益路旁一處公園廁所內強脫女子褲子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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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男從被捕至出庭期間皆強辯係你情我願,否認性侵,還自曝之前最少與5名女子以如此方式發生性關係,台中地院法官認江男違反女子意願性侵,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台中市警一分局民權派出所108年2月11日受理被害女子報案,被害女子稱其於8日凌晨於台中市酒吧飲酒,不勝酒力後朋友扶她出大門外坐計程車返家,即遭歹徒物色尾隨。

女子下車癱坐於騎樓地上,記憶中有男子上前關心搭訕後被扶上一輛車,進到一家汽車旅館又開車出來,最後到公益路旁一處公園,她恍恍惚惚中走進公共廁所,該名男子也跟著進廁所,強脫掉她的褲子跪舔她的下體,該時她頓時清醒反抗,但還是遭對方以優勢的體型及力氣控制,被對方從後方性侵得逞,她覺得很噁心,直接尿尿在對方身上,才讓對方停止犯行。

事後警方採集相關事証、手機及監視錄影紀錄、台中醫院驗傷診斷書並循線逮捕江姓男子。江男始終否認強制性侵,一直合理化自己的行為,甚至法官問他「你自己的生活經驗,你覺得在酒吧外面搭訕的女生是會願意跟你見面第一天就發生性行為?」,江男回答「是的,我之前也曾經這樣跟幾個女生發生過性行為,最少有5個。」等語,堪認其慣於前開方式搭訕、伺機尋找可為性交行為之對象。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當被害人酒醒,已有反抗拒絕之意思,江男仍挾其體力、身型對被害人性交得逞,已從「趁機性交」提升為「強制性交」之強度,全案審結後依強制性交罪重判4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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