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今(14)日公布2019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新台幣30.3萬元,由於以此為調整基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費」,將按中位數的60%訂定2020年每人每年基本生活費,因此,估算基本生活費可望由17萬5000元調高至18萬2000元,增加7000元,並於2021年5月報稅適用,但實際數字還是要等到年底財政部才會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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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7年底上路,首次立法保障國家不可對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課稅。而所謂「基本生活費」,即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2年定期檢討。

如果在報稅時,「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時,差額部分不用課稅,即可在綜合所得總額中予以扣除,而財政部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7萬5000元。

以今年報稅來說,基本生活費總額即17萬5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由於主計總處今日公布2019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新台幣30.3萬元,因此估算2020年基本生活費為30.3萬元的60%,即基本生活費可望從今年的17萬5000元調高至18萬2000元,增加7000元。不過,財政部一般在年底才會正式公告,明年5月報稅適用,而受惠戶數及減稅利益也必須到今年底才會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