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港媒報導,張柏芝遭前經紀人余毓興與AEG娛樂公司,向法院控告她違反合約,收取了他們片酬,卻未有履行承諾拍攝電影,因此要求她歸還已收取的酬勞,並交代違約後與演藝有關的收入,且賠償損失。但張柏芝稍晚做出回應,列出前經紀人的3大罪行,希望媒體報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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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余毓興與AEG娛樂公司的訴狀內容提到,他們在2011年7月和張柏芝簽下8年「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由余毓興擔任她的經紀人,合約中還提到,同意先預付張柏芝4000萬港元,來換取余毓興之後安排她拍攝的4部電影。
隔年,余毓興又和張柏芝簽下2部電影合約,再支付了276萬港元,可是後來張柏芝卻沒有拍戲,因此遭要求必須退回276萬港元的酬勞,而AEG娛樂則指控,張柏芝自2015年5月起違反補充合約,要求她歸還已收取的1000萬港幣片酬,並須交代由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間,與演藝工作相關的收入,同時要求張柏芝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