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明訂聘約人員進用滿3年後,得擔任「機關組織法規定有職等職稱之職務」,引發開後門讓聘約人員成為「準公務員」的疑慮。雖然人事總處出面澄清,約聘不會變成公務員,但外界的批評聲量仍舊不斷。
部分國民黨人以「口譯哥」趙怡翔的例子,形容此法一旦通過,將會有更多的口譯哥。人事行政局則回應,該條例只是讓聘約人員能擔任研究、文教館所、科技等特定領域的職務,並不會擴及一般行政。
事實上,該草案的確與口譯哥的狀況不同,影響的層面也更廣。口譯哥當初是以機要任用,並非約聘人員。趙怡翔以機要任用並無不妥,問題出在機要的本質就是輔佐主官,而不是出任主管,趙怡翔是部長的機要,卻遠在有10幾個小時時差的美國當組長,完全違背了輔佐主官的設定。
所幸,法令對機要的人數限制很嚴,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員額最多不得超過5人,總統府、行政院分別不得超過18、10人,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的額度則只有2人。也就是說,像洪慈庸擔任立法院顧問來說,立法院僅有5個機要缺,各部會只有2個,所以口譯哥再多也有限。
人事行政總處這次開的門可就大多了。根據《憲法》第86條的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人事行政總處甘冒違憲的大不諱,也要侵犯考試院的憲法職權,應該不可能是為了維護官制官規,而是為了親手打開行政院用人的方便之門。
雖然嘴上說,不會破壞文官考試制度、公務人員制度仍是政府用人的主軸,但人事總處的草案說明中明確的寫到,未來政府公務人力將整併為「兩軌」,主體是國家考試任用制的公務人員,輔以公開競爭遴用的聘約人員。這跟現行的國家用人政策有相當大的不同。
根據考試院已經確定的方向,國家用人分為政務、常務人員及契約用人三部分,契約用人(也就是約聘)是短期、補文官制度的不足,而非正式、固定的人力,所以在現行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明訂: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例如我們經常聽到的專門委員、編審、主任、視察、股長、書記之類的,是組織法裡的正式職缺,就只能由正式的公務員出任。而人事行政總處政策180度轉彎,讓聘約人員得擔任「組織法規定有職等之職務」,就會讓原本的公務員無用武之地,也會佔了公務員的職缺,進而影響公務員升遷的機會,乃至國考所需要的錄取人數。
人事行政總處開的門不只這一條,根據草案的規定,聘約人員共分五等,一等約聘成績7年優良可升二等、二等8年升三等、三等12年升四等、四等8年升五等,前後算算聘約人員可以做到35年,這哪裡是契約人力的概念?
草案中規定聘約人員有留職停薪等權益不說,還明訂聘約人員於下班時間可以從事於本質無利益衝突的兼職;而機關因組織精簡而終止契約,得一次發給最高7個月薪資的慰問金。
簡單講,人事行政總局的「兩軌制」,其實就是公務人員保公保、聘約人員保勞保,聘約人員端的就算不是「鐵飯碗」,大致也差不多了,部分福利甚至比一般公務員還好。
現行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是民國61年的法令,考試院、行政院、立法院想修也不是一天兩天了,很多議題都曾經討論過。因為是要補國考、文官體制的不足,以往的版本多半會減少對消極資格的限制,例如開放外國人可以擔任約聘人員,讓一些特殊的外國人才,能為台灣貢獻心力。但這次的草案,卻嚴格限制只有本國人才能成為聘約人員。
相反的,為了避免約聘人員成了政治任用、走後門的管道,破壞了文官體制的穩定,以往的草案通常都會限制約聘人員的總數,不得超過機關員額的10%或15%,但人事總處的草案中卻完全沒有相關的規定。
約聘可以做正式公務員的工作,約聘又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員額限制,想用多少、就用多少,想做多久、就做多久。
心中沒有官制官規、心中沒有員額的人事總處,真是可恥!
●作者:單厚之/資深媒體人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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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該草案的確與口譯哥的狀況不同,影響的層面也更廣。口譯哥當初是以機要任用,並非約聘人員。趙怡翔以機要任用並無不妥,問題出在機要的本質就是輔佐主官,而不是出任主管,趙怡翔是部長的機要,卻遠在有10幾個小時時差的美國當組長,完全違背了輔佐主官的設定。
所幸,法令對機要的人數限制很嚴,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各機關進用機要員額最多不得超過5人,總統府、行政院分別不得超過18、10人,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的額度則只有2人。也就是說,像洪慈庸擔任立法院顧問來說,立法院僅有5個機要缺,各部會只有2個,所以口譯哥再多也有限。
人事行政總處這次開的門可就大多了。根據《憲法》第86條的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人事行政總處甘冒違憲的大不諱,也要侵犯考試院的憲法職權,應該不可能是為了維護官制官規,而是為了親手打開行政院用人的方便之門。
雖然嘴上說,不會破壞文官考試制度、公務人員制度仍是政府用人的主軸,但人事總處的草案說明中明確的寫到,未來政府公務人力將整併為「兩軌」,主體是國家考試任用制的公務人員,輔以公開競爭遴用的聘約人員。這跟現行的國家用人政策有相當大的不同。
根據考試院已經確定的方向,國家用人分為政務、常務人員及契約用人三部分,契約用人(也就是約聘)是短期、補文官制度的不足,而非正式、固定的人力,所以在現行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明訂: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例如我們經常聽到的專門委員、編審、主任、視察、股長、書記之類的,是組織法裡的正式職缺,就只能由正式的公務員出任。而人事行政總處政策180度轉彎,讓聘約人員得擔任「組織法規定有職等之職務」,就會讓原本的公務員無用武之地,也會佔了公務員的職缺,進而影響公務員升遷的機會,乃至國考所需要的錄取人數。
人事行政總處開的門不只這一條,根據草案的規定,聘約人員共分五等,一等約聘成績7年優良可升二等、二等8年升三等、三等12年升四等、四等8年升五等,前後算算聘約人員可以做到35年,這哪裡是契約人力的概念?
草案中規定聘約人員有留職停薪等權益不說,還明訂聘約人員於下班時間可以從事於本質無利益衝突的兼職;而機關因組織精簡而終止契約,得一次發給最高7個月薪資的慰問金。
簡單講,人事行政總局的「兩軌制」,其實就是公務人員保公保、聘約人員保勞保,聘約人員端的就算不是「鐵飯碗」,大致也差不多了,部分福利甚至比一般公務員還好。
現行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是民國61年的法令,考試院、行政院、立法院想修也不是一天兩天了,很多議題都曾經討論過。因為是要補國考、文官體制的不足,以往的版本多半會減少對消極資格的限制,例如開放外國人可以擔任約聘人員,讓一些特殊的外國人才,能為台灣貢獻心力。但這次的草案,卻嚴格限制只有本國人才能成為聘約人員。
相反的,為了避免約聘人員成了政治任用、走後門的管道,破壞了文官體制的穩定,以往的草案通常都會限制約聘人員的總數,不得超過機關員額的10%或15%,但人事總處的草案中卻完全沒有相關的規定。
約聘可以做正式公務員的工作,約聘又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員額限制,想用多少、就用多少,想做多久、就做多久。
心中沒有官制官規、心中沒有員額的人事總處,真是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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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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