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前大法官許玉秀的一封投書,總統能不能召喚大法官,甚至「斥責」大法官,乃至於上綱到憲政分際,成為了這幾天社會上的熱門話題。但這幾天下來,卻沒有人談到,依現行憲法制度,大法官怎麼可能「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司法院也設有大法官十五人,以「大法官會議」方式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或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值得一提的是,憲法第80條明確要求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換言之,依照憲政精神,司法必須是獨立且不受黨派、政治立場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民國三十六年施行的原始版本憲法裡,大法官雖然是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但大法官卻是終身職,目的在於擺脫政治因素影響司法的判斷。
不過隨著1997年的第四次修憲,將大法官由終身職改為八年任期,2000年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人事案同意權交由立法院後,司法院的獨立地位在憲法上就出現了破綻。
首先,由於大法官任期僅有八年,因此提名大法官的總統,就對大法官有著傳統意義上的「知遇之恩」、「提拔之情」,也因為總統並非「超出黨派以外」,因此大法官能否「超出黨派以外」且「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就仰賴大法官個人的道德操守及法律精神了。
其次,也因為大法官是任期制,因此,隨著政黨輪替,執政者都希望能夠提名大法官,俾便將政治影響力伸進司法,所謂司法的獨立性,就更仰賴大法官個人的操守及法律素養。但問題來了,民主國家之所以要用「法治」取代「人治」,不正是希望透過制度去避免人性受到各種考驗嗎?現行的憲政制度,又是否足以讓大法官不受考驗呢?
再者,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擁有彈劾正副總統的職權,但全國僅有十五人的大法官,其產生卻是仰賴總統的提名。這樣的權力、義務的搭配,又怎麼可能讓人性不受考驗?
回歸到時事上,呂太郎大法官說自己是以「前司法院祕書長」的身分去說明司改的狀況,當天無關大法官職權,因此說自己「我心坦蕩蕩,我行方正正」。在此,我們當然願意相信呂大法官的操守與素養,但人們常說「換了個位置,就換了腦袋」,如今的爭議,不正是因為呂大法官「瓜田納履、李下整冠」嗎?
制度的設計,從來是不相信人性的,事實是,台灣現行的憲政制度,並不足以讓司法「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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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依照憲政精神,司法必須是獨立且不受黨派、政治立場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民國三十六年施行的原始版本憲法裡,大法官雖然是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但大法官卻是終身職,目的在於擺脫政治因素影響司法的判斷。
不過隨著1997年的第四次修憲,將大法官由終身職改為八年任期,2000年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人事案同意權交由立法院後,司法院的獨立地位在憲法上就出現了破綻。
首先,由於大法官任期僅有八年,因此提名大法官的總統,就對大法官有著傳統意義上的「知遇之恩」、「提拔之情」,也因為總統並非「超出黨派以外」,因此大法官能否「超出黨派以外」且「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就仰賴大法官個人的道德操守及法律精神了。
其次,也因為大法官是任期制,因此,隨著政黨輪替,執政者都希望能夠提名大法官,俾便將政治影響力伸進司法,所謂司法的獨立性,就更仰賴大法官個人的操守及法律素養。但問題來了,民主國家之所以要用「法治」取代「人治」,不正是希望透過制度去避免人性受到各種考驗嗎?現行的憲政制度,又是否足以讓大法官不受考驗呢?
再者,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擁有彈劾正副總統的職權,但全國僅有十五人的大法官,其產生卻是仰賴總統的提名。這樣的權力、義務的搭配,又怎麼可能讓人性不受考驗?
回歸到時事上,呂太郎大法官說自己是以「前司法院祕書長」的身分去說明司改的狀況,當天無關大法官職權,因此說自己「我心坦蕩蕩,我行方正正」。在此,我們當然願意相信呂大法官的操守與素養,但人們常說「換了個位置,就換了腦袋」,如今的爭議,不正是因為呂大法官「瓜田納履、李下整冠」嗎?
制度的設計,從來是不相信人性的,事實是,台灣現行的憲政制度,並不足以讓司法「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