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秩序,防止不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行為發生,政府通常會透過一系列的法制作為和政策手段來確保市場競爭機制能正常運作。過去各國競爭法和競爭政策所關注的面向,通常在於發生獨占、兼併、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或阻礙競爭行為,以及透過不實或故意誤導的廣告行銷、產品外觀或標示混淆、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等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較少關注到企業(尤其是外資)因獲得政府補貼而擁有不公平競爭優勢的問題。
近年在歐洲市場上確實有越來越多獲得外國政府補貼的外資企業(例如中資企業)以相異於歐洲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優勢,在歐盟各成員國中大肆進行企業併購、競標政府採購案,甚至以市場扭曲性的投資和經營模式來擴大市占率。歐盟也注意到這項問題,因此在今年3月上旬歐盟執委會公布的產業策略指導方針─「因應全球競爭、綠色、和數位歐洲的新產業策略」(A new industrial strategy for a globally competitive, green and digital Europe),「維持歐洲產業的全球競爭力和公平競爭環境」就被列為三個關鍵優先事項之一。
而面對新的不公平競爭情勢,歐盟現有的競爭法規、貿易救濟措施、公共採購法規、歐盟成員國政府補貼/援助規則等,皆無法規範外資企業因取得母國政府補貼而獲致不公平競爭地位的情況。歐盟為了彌補這項法制漏洞,在6月中發布了《單一市場有關外國補貼的白皮書(White Paper on foreign subsidies in the Single Market)》,提出防範外資企業在歐盟單一市場中因接受母國政府補助而獲致不公平競爭地位的政策處理原則;在公開徵詢外界意見之後,預計在明年啟動相關立法程序。
白皮書針對三個層面來對獲外國政府補貼的外資企業進行規範,包括市場經營競爭、企業併購、競標政府採購等。
在市場經營競爭方面,歐盟將嚴格限制外資企業因獲得外國政府補貼(包含低利貸款、預算補助、減稅優惠,或其他形式補貼)而造成歐盟市場扭曲情況,例如因此增加在歐盟的市占率,或使歐洲競爭對手無法進入特定市場。監管機構將優先調查三年內獲得外國政府資金超過20萬歐元的企業,門檻並不高;如果確定外資企業獲得外國政府補貼,且造成歐洲市場扭曲情況,將對其採取處份措施,包括罰款、要求重組、強制出售資產等結構或行為矯正措施,來彌補它在歐盟市場所獲取的任何不公平利益。
在企業併購方面,外資企業,在股權投資歐洲企業的資金達到一定額度時(尚未公布具體金額上限),必須將其併購歐洲企業的交易案主動通知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進行審查;監管機構可以要求併購方提出有效矯正市場扭曲的補救措施,或者直接宣告禁止併購。
在公共採購及競爭型補助案方面,外資企業在投標公共採購案或爭取競爭型預算時,必須將獲得來自外國政府的補貼支持告知主辦當局,如果主辦當局和監管機構評估後,認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情況,則該企業將失去投標或申請資格。
不過,白皮書也提出一項但書,稱為「歐盟利益測試原則(EU Interest Test)」,也就是當接受外國政府補貼的外資企業對於歐盟帶來的正面影響大於市場扭曲的負面效應時,則不再對該企業進行進一步調查或裁處。
從積極面來說,我們在規範外資投資及經營活動方面,或可參考歐盟白皮書所提出維護公平競爭的前瞻性制度變革。我國目前在外國人投資、華僑回國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等有關外資審議管理法規,以及公平交易、政府採購等相關法規,並無針對企業因獲外國補貼而擁有不公平競爭優勢的情況進行相關規範。歐盟白皮書的新管制做法,或可成為我國相關法規修訂的評估參考。
從消極面來說,我國既有扶植產業的相關政策做法,尤其是在國內獲得財政支持的跨國型企業,未來在歐盟市場上可能會受到白皮書新措施的挑戰。例如,在歐盟發布白皮書之前,歐洲航運公司和海事供應商就曾對於來自台灣、韓國、中國等亞洲國家的航運/船舶業表達不滿,認為亞洲的航運/船舶業者因為背後有政府補貼支持,因此擁有不公平的競爭能力。快桅集團(Maersk)高層曾對外表示,陽明海運和韓國現代商船(HMM)已經數年沒有獲利,卻能夠靠著政府財政支持,而能夠持續在市場上與Maersk競爭,他們主張歐盟應該採取行動來應對此一情況。明年等歐盟白皮書主張逐一落實為法制化之後,屆時我國獲得政府財政支持的跨國型企業可能將面臨較高的法遵風險,建議政府及企業宜及早進行各種因應或調整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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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公平競爭問題已成為國際經貿談判熱點
- 歐盟翻修競爭政策及法制以遏止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近年在歐洲市場上確實有越來越多獲得外國政府補貼的外資企業(例如中資企業)以相異於歐洲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優勢,在歐盟各成員國中大肆進行企業併購、競標政府採購案,甚至以市場扭曲性的投資和經營模式來擴大市占率。歐盟也注意到這項問題,因此在今年3月上旬歐盟執委會公布的產業策略指導方針─「因應全球競爭、綠色、和數位歐洲的新產業策略」(A new industrial strategy for a globally competitive, green and digital Europe),「維持歐洲產業的全球競爭力和公平競爭環境」就被列為三個關鍵優先事項之一。
而面對新的不公平競爭情勢,歐盟現有的競爭法規、貿易救濟措施、公共採購法規、歐盟成員國政府補貼/援助規則等,皆無法規範外資企業因取得母國政府補貼而獲致不公平競爭地位的情況。歐盟為了彌補這項法制漏洞,在6月中發布了《單一市場有關外國補貼的白皮書(White Paper on foreign subsidies in the Single Market)》,提出防範外資企業在歐盟單一市場中因接受母國政府補助而獲致不公平競爭地位的政策處理原則;在公開徵詢外界意見之後,預計在明年啟動相關立法程序。
白皮書針對三個層面來對獲外國政府補貼的外資企業進行規範,包括市場經營競爭、企業併購、競標政府採購等。
在市場經營競爭方面,歐盟將嚴格限制外資企業因獲得外國政府補貼(包含低利貸款、預算補助、減稅優惠,或其他形式補貼)而造成歐盟市場扭曲情況,例如因此增加在歐盟的市占率,或使歐洲競爭對手無法進入特定市場。監管機構將優先調查三年內獲得外國政府資金超過20萬歐元的企業,門檻並不高;如果確定外資企業獲得外國政府補貼,且造成歐洲市場扭曲情況,將對其採取處份措施,包括罰款、要求重組、強制出售資產等結構或行為矯正措施,來彌補它在歐盟市場所獲取的任何不公平利益。
在企業併購方面,外資企業,在股權投資歐洲企業的資金達到一定額度時(尚未公布具體金額上限),必須將其併購歐洲企業的交易案主動通知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進行審查;監管機構可以要求併購方提出有效矯正市場扭曲的補救措施,或者直接宣告禁止併購。
在公共採購及競爭型補助案方面,外資企業在投標公共採購案或爭取競爭型預算時,必須將獲得來自外國政府的補貼支持告知主辦當局,如果主辦當局和監管機構評估後,認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情況,則該企業將失去投標或申請資格。
不過,白皮書也提出一項但書,稱為「歐盟利益測試原則(EU Interest Test)」,也就是當接受外國政府補貼的外資企業對於歐盟帶來的正面影響大於市場扭曲的負面效應時,則不再對該企業進行進一步調查或裁處。
- 當「積極性產業政策」碰上「防禦型產業政策」
從積極面來說,我們在規範外資投資及經營活動方面,或可參考歐盟白皮書所提出維護公平競爭的前瞻性制度變革。我國目前在外國人投資、華僑回國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等有關外資審議管理法規,以及公平交易、政府採購等相關法規,並無針對企業因獲外國補貼而擁有不公平競爭優勢的情況進行相關規範。歐盟白皮書的新管制做法,或可成為我國相關法規修訂的評估參考。
從消極面來說,我國既有扶植產業的相關政策做法,尤其是在國內獲得財政支持的跨國型企業,未來在歐盟市場上可能會受到白皮書新措施的挑戰。例如,在歐盟發布白皮書之前,歐洲航運公司和海事供應商就曾對於來自台灣、韓國、中國等亞洲國家的航運/船舶業表達不滿,認為亞洲的航運/船舶業者因為背後有政府補貼支持,因此擁有不公平的競爭能力。快桅集團(Maersk)高層曾對外表示,陽明海運和韓國現代商船(HMM)已經數年沒有獲利,卻能夠靠著政府財政支持,而能夠持續在市場上與Maersk競爭,他們主張歐盟應該採取行動來應對此一情況。明年等歐盟白皮書主張逐一落實為法制化之後,屆時我國獲得政府財政支持的跨國型企業可能將面臨較高的法遵風險,建議政府及企業宜及早進行各種因應或調整作為。
●作者:盧俊偉/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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