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晚間發生於台南新營區的凶殺案,陳姓男子疑遭鄰居夫妻辱罵,陳男憤而持刀砍殺,造成1死1傷,經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4日深夜,台南地方法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未聲請禁見。
值班法官指出,陳嫌經訊問後,法官依據檢警偵辦提出之證據,並參酌被害人遭到刀具砍刺之受害部位為胸部、頸部、腹部多處,均屬要害,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既遂、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陳嫌於犯案後,先予騎駛機車逃逸離去,沿路丟棄作案刀具等物,嗣而才改向警方投案,故仍有事實足認為陳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陳嫌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犯重刑罪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陳嫌自承逃逸時亦曾有自盡之念頭,如未予羈押,可預期陳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值班法官表示,參酌陳嫌所涉殺人等罪嫌,造成2人死傷,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陳嫌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
透過守門123步驟-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
※ 安心專線:1925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嫌於犯案後,先予騎駛機車逃逸離去,沿路丟棄作案刀具等物,嗣而才改向警方投案,故仍有事實足認為陳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陳嫌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犯重刑罪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陳嫌自承逃逸時亦曾有自盡之念頭,如未予羈押,可預期陳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值班法官表示,參酌陳嫌所涉殺人等罪嫌,造成2人死傷,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陳嫌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
透過守門123步驟-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
※ 安心專線:1925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