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偵辦市民代表會採購案,經主任檢察官董秀菁成立專案小組,經縝密調查蒐證昨(1)日持搜索票,搜索涉案期間時任某市代會主席現任市長林協松及現任市代會主席蕭國亮住處及辦公處所等4處,檢察官認為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今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
地檢署指出,被告林協松及蕭國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承辦檢察官指揮南調組及屏東縣調站,先於民國5月8日、5月18日持搜索票,搜索葉姓業務承辦人及周姓廠商的住居所及辦公處所,並扣押帳冊等相關資料,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裁准。
檢方再分析過濾相關卷證,復由承辦檢察官再指揮南調組及屏東縣調站於109年7月1日持搜索票,搜索涉案期間林協松及蕭國亮住處及辦公處所等4處,並查扣相關證物後,隨即傳喚被告及相關證人共10人次釐清案情。
經承辦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陳君瑜、曾馨儀、葉幸真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後,認被告林協松及蕭國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今天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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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再分析過濾相關卷證,復由承辦檢察官再指揮南調組及屏東縣調站於109年7月1日持搜索票,搜索涉案期間林協松及蕭國亮住處及辦公處所等4處,並查扣相關證物後,隨即傳喚被告及相關證人共10人次釐清案情。
經承辦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陳君瑜、曾馨儀、葉幸真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後,認被告林協松及蕭國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今天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