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週二( 6 月 30 日)一致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又稱「港版國安法」),並在同日晚間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港府公佈具體條文、刊憲即時生效。國安法的條文內容引起香港內部、國際社會關注,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指出,「國安法」部分條款踐踏香港法治人權,據「人權觀察」( Human Right’s Watch )聯合國專家聲明強調,法案對香港人權的威脅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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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表示,會涵蓋依照: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原則執法。但據《香港電台》( RTHK ),支聯會認為,所有不合作或抗爭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為恐怖活動。至於條文列明容許秘密審判、不准保釋、允許秘密監視,及剝奪被調查者的緘默權,是完全破壞香港刑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批評「港版國安法」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打壓異己為實。

人權觀察」則引述聯合國專家的聲明,指出新法案將違反中國對國際法律應盡的義務、干預香港人民的權利和自治,並敦促秘書長古特雷斯( Antonio Guterres )應派遣特使調查「港版國安法」可能的濫用及侵犯人權的行為。

綜合香港媒體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分析,「港版國安法」多項條文違反香港現行普通法原則,侵犯人權及司法獨立。

▲國際組織「人權觀察」呼籲聯合國對「港版國安法」可能的濫用、侵犯人權進行調查。圖為2019年瑞士日內瓦人權理事會會議。(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際組織「人權觀察」呼籲聯合國對「港版國安法」可能的濫用、侵犯人權進行調查。圖為2019年瑞士日內瓦人權理事會會議。(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駐港國安公署凌駕特區政府

據「港版國安法」條文:「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在依據「國安法」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持有「駐港國安公署」製發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依據「國安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張達明認為,這變相讓駐港國安公署人員成為「太上皇」。同時,法案規定 3 種情況: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港府難以管轄;港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出現這 3 種情況時,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移送至中國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審理。

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張達明指出,「港版國安法」第 42 條規定:港區政府、司法機關在適用現行香港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這意味「港版國安法」授權讓機關以中國內地方式執法,任何人一但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羈押至案件審結為止。代表 48 小時扣留限制消失、被逮捕者必須被證實「不會犯罪」才能被釋放,有違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否則應在法院上假定無罪」。

嫌疑人緘默權被剝奪

緘默權意指,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現今大多國家的法律體系皆承認,嫌疑犯有權保持緘默。

但跟據「港版國安法」第 43 條,香港警務故在處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現行法律授權警方、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各種措施,包括:搜查住處、車輛、船隻、航空器等和電子設備;要求嫌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安全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沒收或凍結財產等。

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抵觸。

▲香港理大學生被困多日,於17
▲香港反送中示威期間,示威者 11 月17 日被困在理工大學內,揮舞美國國旗向外求援(圖/翻攝自城市大學編委)
▲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認為,在示威期間揮舞外國國旗,將「明顯違法」。(圖/翻攝香港
▲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認為,在示威期間揮舞外國國旗,將「明顯違法」。(圖/翻攝香港 HKFP )
 

外國人、海外港人受限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三章,在港區的永久性居民、於港區成立的公司團體、法人非法人等組織,在香港特區以外觸犯國安法規定,也適用;不具有港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者,在香港外違法,也適用。

張達明指出,此條文令「港版國安法」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

律政司可豁免陪審團審理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 46 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案件在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據《香港電台》報導,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先前表示,香港可判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而高刑罰事前已取得社會共識,但「港版國安法」若判終身監禁而且沒有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條文規定廣泛、包羅萬有

據《 BBC 中文》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兩人在「港版國安法」公布前表示,擔心國安法條文不夠清晰,給予當權者很大權力和空間去解讀法例。

張達明則指,法律文本充滿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國安法沒有對「國家安全」再作解釋,顯示將採用 201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這代表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軍事安全,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羅萬有。

判刑最高終身監禁、擔憂裁量主觀

「港版國安法」規定的 4 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刑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表示,設立最低刑期是將法官的酌情空間減至最低。條文中有關量刑的字眼,如「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等,都是很主觀的概念。中央對「極少數」香港國安案件有管轄權,很可能衝擊香港的司法獨立、人權保障以至「一國兩制」。

▲林鄭月娥在通過「港版國安法」後發表錄影談話。(圖/截自YouTube影片)
▲林鄭月娥在通過「港版國安法」後發表錄影談話。(圖/截自YouTube影片)
 

特首指定法官、影響司法獨立

張明達指出,依法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香港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等影響;職務內容毋須公開,不受司法覆核(法院監察)。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預算與不受立法會審批,而經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偏離以往公共財政須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

張達明在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出,條文賦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條文亦訂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時,「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指定法官任命極可能牽涉政治審查,無法保持司法獨立。

▲港版國安法的施行大大折損香港自主性。(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美、英為首的民主國家認為,港版國安法的施行大大折損香港自主性。(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對台灣可能的影響

「港版國安法」公布也引起台灣民眾的討論,其中最令關注的是「分裂國家罪」。

條文規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港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將港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觸法者,依照行為,首要份子罪行重大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10 年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則判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者則判監 3 年以下。而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分裂國家罪」也涉及違法。情節嚴重者,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香港主張香港獨立、台灣獨立」、新疆獨立、西藏獨立的行為,也適用於「港版國安法」規範;本身沒有主張分裂,但「煽動、協助、資金援助」也會被判刑。而根據條文第三章,不管是香港人還是外國人,甚至是在港成立的公司組織,就算在香港外違法也適用國安法。

此外,「港版國安法」第 36 條規定,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區內,就等同是在香港特區犯罪。在香港註冊的船隻、航空器內觸法,也適用。意味著主張台獨、港獨、疆獨、藏獨的台灣民眾未來若是搭機過境香港,同樣有「觸法」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