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惡房東以不合理契約坑殺租屋族,或是惡房客故意破壞租屋,房屋租賃新制預計7月15日上路。根據新規,房客未來將會受到的保障包括租屋期間房東不能隨意調漲房租、不能濫收電費、提前終止租約需於一定期限前通知對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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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修正後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包括,日租型租屋容易有管理弊端,未來租賃期至少要30天;為保障房客權益,房東在租賃契約期間不得調漲租金;電費分夏月與非夏月計價,但房東均不得收取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租屋處及附屬設備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房客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但如果修繕期間租屋處不能居住,房客可以請求扣除部分或全部租金。

為避免房東也有遇到惡房客的風險,新規也明訂,欠繳的租金、租屋處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處理遺留物的費用,均納入押金擔保範圍。另外,新規將房東、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列舉出來,要求必須在3個月或30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但如果是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危及房客安全健康等情形,可以不提前通知;至於若沒有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雙方仍可約定提前終止契約,但必須前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要賠償最高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租賃新制上路後,對於房東、房客的權利與義務有更明確且明文的規範,例如以前房客若反應租屋處需要修繕,可能遇到房東「愛修不修」,但未來有明確法律文字可要求由房東負責修繕,又如什麼時間點、什麼條件下可以終止契約,也都更明確。

新規對於電費的收取也有明確限制,曾敬德認為,整層租屋擁有獨立帳單,較沒有房東超收電費的問題,但若是分租套房,就可能遇到房東要求收取的電費過高,未來可望也能減少這類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