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去年12月13日無預警停飛,交通部於今年1月底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營運許可證(AOC),所有航權全數廢止,遠航對此提出訴願,交通部訴願委員會審理後認為相關程序有誤,近日回函撤銷處分廢止許可等,但交通部強調,僅要求民航局補正程序,而非變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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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遠航違反《民航法》第112條第4項,民用航空運輸業未依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停業,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供支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

因此,有權限廢止遠航AOC的單位是交通部,而不是民航局,但是民航局逕行名義,廢止遠航的AOC,就管轄權來說並不適法,交通部審查後撤銷廢止遠航AOC證照的處分,同時也駁回當時民航局針對遠航提出的相關罰鍰處分。

但交通部仍強調,廢止遠航的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與獲配航權部分,處分的實質效果不變,但會通知程序需再行檢討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