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台南歸仁雙屍命案遭控殺人的謝志宏,歷審共遭判9次死刑,他不曾放棄,持續伸冤,爭取自己的清白,109年5月15日獲判無罪,7262天的等待,謝志宏終返清白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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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法官黃建榮在判決中以宋慈《洗冤錄》,「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招定獄全憑屍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二命,仇報相循慘何抵止。」,為謝志宏獲判無罪做引喻。

▲謝志宏表示,目前尚未想到下一步,應該會與律師們外出走走、散散心,放鬆心情。(圖/記者陳聖璋攝,2020.05.15)
▲謝志宏表示,目前尚未想到下一步,應該會與律師們外出走走、散散心,放鬆心情。(圖/記者陳聖璋攝,2020.05.15)
謝志宏獲判無罪,有幾項關鍵理由,一是對謝志宏不利的二次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認定謝志宏犯罪之證據。89年6月28日及89年7月5日第一次警詢曾就殺害死者陳寶珠、老農張清木為不利之自白,但均無錄音錄影資料,警察機關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事,檢察官以此主張該二份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合議庭審酌謝志宏對該二次警詢筆錄是否受不正訊問,有所爭執,該二次警詢前,又有確切證據,如謝志宏之行蹤交代稿,證明謝志宏原係否認殺人犯行,為何突轉而坦承殺人重罪?甚至坦承自己沒做的強姦犯行?

對已遭拘提、羈押,無法自行蒐集有利證據的謝志宏而言,要釐清上述事項,除該二份警詢錄音或錄影外,幾乎無其他證據可供調查,但職司應錄音或錄影與保管該些資料之警察機關,竟無法提供,對謝志宏而言,其對該二次不利於己,且可信度容有疑問之警詢筆錄,幾乎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防禦,對其訴訟防禦之侵害程度甚鉅,縱為殺人重罪,此等不利益仍不應由謝志宏負擔。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台南小組,15日也到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聲援。(圖/記者陳聖璋攝,2020.05.15)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台南小組,15日也到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聲援。(圖/記者陳聖璋攝,2020.05.15)
二是郭俊偉證述謝志宏如何殺害陳寶珠及張清木,其供述前後不一,且之可信度有疑。郭俊偉就有無陷害謝志宏之證述雖通過測謊反應,但郭俊偉不利謝志宏之證述,存在重大瑕疵,且郭俊偉經鑑定結果具『反社會人格』,依文獻說明,其對測謊電子測試反應較遲鈍,測謊結果之可信度有疑,不能以該測謊結果就認定郭俊偉證述可信。

原起訴檢察官有關謝志宏與郭俊偉共同殺害陳女、張清木之理由不可採。原起訴檢察官主張蝴蝶刀無刀上凹槽(血溝)會使得插入人體拔出費力,加上郭俊偉整夜未眠,且甫與陳女發生性行為,應無體力刺殺陳女48刀。

但依照法醫研究所之意見無法由刀傷數量、深淺、方向或傷口型態推斷行兇人數,且刀上凹槽設計目的在減輕刀具數量,沒有文獻顯示與插入拔出之力道相關鑑定人石台平、藍錦龍均提出實務上所見一人殺害他人數十刀之例子,此部分推論無依據。

另外,謝志宏否認殺害陳女、張清木之辯解有根據。謝志宏當日騎乘之機車把手、被查扣之衣物、拖鞋均未驗得血跡反應,謝志宏未持刀殺害陳女並非無據。依鑑定人石台平由陳寶珠傷勢達40餘刀,鑑定人藍錦龍依現場照片、現場模擬、DNA鑑定書及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資料進行現場重建,其鑑定意見係認陳寶珠與張清木極可能均係郭俊偉一人殺害,謝志宏之見解非無根據。

最後,謝志宏僅短暫經手該把刀,應無持有刀械之意,應不構成非法持有刀械之罪。至於謝志宏在路口等候及張清木前來曾通知郭俊偉,因謝志宏不知郭俊偉與陳女衝突後,會突生殺害陳女之意,亦不知張清木行經該處會遭郭俊偉刺殺,故均不成立幫助殺人犯行。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認為謝志宏共同殺人或共同持有刀械犯行之證明程度尚有不足,本件不能證明謝志宏犯罪,因此,撤銷原審謝志宏有罪之判決,另為無罪判決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