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2000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被控涉案的謝志宏,歷審均判處謝志宏死刑,高分檢發現有利於謝志宏的新事證申請再審,台南高分院今(15)日以罪證不足,宣判謝志宏「無罪」。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的謝志宏,歷經更七審、9次死刑判決,因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找到謝志宏未殺人的新事證,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提出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裁定再審。
共犯郭俊偉有關被告如何殺害陳女、老農張清木之供述,前後不一、與客觀卷證所顯示狀況不同,另外,郭俊偉所述在現場抽菸,但菸蒂卻非其與被告所留。此外,被告整晚幾乎僅有1、2分鐘與陳女獨處機會,郭俊偉所述因虧陳女不成而有殺意之動機,與常情有違。
至於郭俊偉就被告共同犯案,雖通過測謊,但因其所述與客觀證據有不符之處,且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不能僅以測謊報告推論其不利證述可採,因此郭俊偉之證述可信度不足。
原起訴檢察官以刀具無血溝,刺入拔出需費力、郭俊偉整夜未眠,且甫發生性行為結束,無力單獨殺害陳女40餘刀,且刀傷深淺不一等推論行兇人數不止一人,並據以認定謝志宏犯案,但此部分依法醫研究所函文,並無法得此結論。
被告所辯郭俊偉單獨殺害陳女、老農張清木,有鑑定人石台平、藍錦龍之鑑定意見可佐證,並非無據,且全案查無如血跡鑑定相符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案,因此不論係為郭俊偉取刀、依郭俊偉指示至路口等,與通知郭俊偉老農張清木出現,均難認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且其亦無持有刀械之故意。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謝志宏犯罪,應撤銷原判,諭知被告無罪,本件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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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在歸仁地區發現一名陳姓女子及一名老農夫陳屍,嫌犯謝志宏與郭俊偉都被判死,謝志宏喊冤說自己的認罪自白是被刑求,不論是坦承殺人重罪、及坦承自己沒做的強姦犯行,對已遭拘提、羈押,無法自行蒐集有利證據之被告而言,要釐清上述事項,除該2份警詢錄音或錄影外,幾乎無其他證據可供調查。
共犯郭俊偉有關被告如何殺害陳女、老農張清木之供述,前後不一、與客觀卷證所顯示狀況不同,另外,郭俊偉所述在現場抽菸,但菸蒂卻非其與被告所留。此外,被告整晚幾乎僅有1、2分鐘與陳女獨處機會,郭俊偉所述因虧陳女不成而有殺意之動機,與常情有違。
至於郭俊偉就被告共同犯案,雖通過測謊,但因其所述與客觀證據有不符之處,且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不能僅以測謊報告推論其不利證述可採,因此郭俊偉之證述可信度不足。
原起訴檢察官以刀具無血溝,刺入拔出需費力、郭俊偉整夜未眠,且甫發生性行為結束,無力單獨殺害陳女40餘刀,且刀傷深淺不一等推論行兇人數不止一人,並據以認定謝志宏犯案,但此部分依法醫研究所函文,並無法得此結論。
被告所辯郭俊偉單獨殺害陳女、老農張清木,有鑑定人石台平、藍錦龍之鑑定意見可佐證,並非無據,且全案查無如血跡鑑定相符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案,因此不論係為郭俊偉取刀、依郭俊偉指示至路口等,與通知郭俊偉老農張清木出現,均難認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且其亦無持有刀械之故意。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謝志宏犯罪,應撤銷原判,諭知被告無罪,本件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