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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2017年11月28日晚上9點,李婉鈺藉口鄉親來訪,打電話邀約張碩文飲宴但遭拒,29日凌晨到張碩文住處按大廈電鈴長達12分鐘,還上樓用力拍打張家鐵門,鄰居不堪深夜受擾報警,兩人爆發口角,獲報前來的警員林泰安、王重羲上前勸阻,卻反遭李婉鈺賞耳光。
警方將李婉鈺帶回派出所,檢方依強制未遂罪與妨害公務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於2019年7月16日判決李婉鈺有期4月、拘役20天,皆可易科罰金。
李婉鈺不服,直指判決不公,上訴高等法院,指控警員碰觸到身體,態度輕挑,雙手還在胸前游移,甚至林姓員警的密錄器還錄到,王姓員警嗆粗話說「我要把事情鬧大,她這樣太誇張」,但事後卻聲稱拉扯時的畫面不見了。
李婉鈺批一審判她妨害公務部分,沒一併考量警察的態度,希望還原真相;強制未遂部分,她則解釋與張碩文交情外人不了解,前往他住處卻被曲解成喝酒遭拒。
但高等法院仍維持一審判決,今駁回上訴,妨害公務、強制未遂定4月徒刑、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共新台幣14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