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色影音內容在網路上屢見不鮮不是新聞,其實只要業者做好自律把關,部份成人內容在台灣的法規上的確合法,然而,對於沒有做好兒少與成年分流、只在乎收益而不保護兒少的平台業者,台灣的相關法律到底有沒有辦法開鍘?還是只能成為連威嚇力都不足的「紙老虎」?檢方跟律師都認為,現在的法律對業者想要「甩鍋」真的很簡單。
■律師:平台往往全身而退
博睿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振珷說,「其實過去類似的直播平台,有好幾件都被判決有罪,但是平台業者都能夠安然無事,業者的切割方式就是『我只提供平台,剩下都是播主個人的行為問題』。」
劉振珷表示,以刑法上來看,平台業者因為基本上只要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比如說要跳出是否已滿18歲的詢問頁面,或是有設置無法直接觀看的門檻,就可以規避法律上的問題,因為實際上播出腥羶色內容的不是業者,它只是提供平台,這也是先前直播平台面臨法律問題時,可以全身而退的原因。
「如果是已經把錄製上的影片上傳到平台上,涉及的就是《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那在實務上其實只要做好適當的隔離,像是書店販賣的色情刊物有包膜,基本上就是合法的。」但先前的法律爭議,問題都出在於只要註冊好會員,就可以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任意瀏覽,這樣就是沒有做好適當隔離措施,這部分就會有問題,甚至會觸犯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無人管理不表示沒觸法
這類網路平台,在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上依然不清,但沒有人在管理,不代表它沒有觸法。
劉振珷指出,不過還是要依照個案的情節而定,如果在SWAG的案例中,業者媒合直播主和使用者聊天,甚至聊天要求付費的過程,這之間有沒有媒介性交的疑慮,就會回到業者提供這個平台的目的,可能單純提供觀賞者與播主的互動,至於聊什麼內容,可能是聊美食、日常。
「業者很容易去這樣做切割,所以還是要看個案的偵查狀況。」如果有性交易的事實,就是以社維法開罰,「最高3萬元的裁罰,有時候情節輕微的就是罰1500,或是1500以下,再來就是3千到6千元不等。」
劉振珷說:「平台業者很容易有很多抗辯做切割,真的要找到一些比較切確的證據,包括說跟直播主之間的契約內容,以及平台本身宣傳的狀況,能不能讓人家覺得,來到這個地方就是跟逛應召站的網站差不多,要到這個程度才有可能構成媒介性交易,不然很多業者都會說這只是個人播主的行為,和我這個平台沒有關係。」
■檢查官:平台業者逃責任 上傳影音者卻觸法
記者也實際採訪不願具名的A檢察官,A檢察官指出,在實務的司法判定上,針對網路平台都是以不起訴或是無罪認定。「大部分的網路平台都有做一定的保護措施,這樣的保護措施也許就他人眼光看起來,有設和沒設差不多,可是就是說以之前的判決來說,這樣基本上就可以規避法律上的問題。」
檢察官舉例,就像是拍賣平台上不能去仿冒的或是涉及犯罪的物品,但是有時候還是會三不五時抓到仿冒商標或是色情內容,像這個有一些情色的平台,在司法實務上,業者只是提供平台,不是內容的提供者。
而對於上傳影音的SWAGGER而言,A檢察官強調,上傳影音者就有觸犯《刑法》234條規範的「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或是235所規範的「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比較多案例是散布兒少的性相關影片,這就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網路言論自由 遇到情色內容管理
A檢察官表示,網路上的情色問題可能比較難處理,一方面要保護內容性和言論自由,但是又要做內容的管制,本來就會有一些價值的衝突。
如果是針對兒少自己成為播主,要更嚴格的去偵查管控,到底平台業者知道多少,或是責任到多少,但常常取證上不容易,有時候看影片都很難去辨別他是不是18歲,如果這時候還要啟動偵查也很可能去徒勞無功。
「如果這個平台業者也知道這個直播主,他性行為的對象或是本身未成年,確實就有協助兒童少年拍攝、媒介的觸法疑慮。」
A檢察官建議,現在的孩子一出生就處在網路時代,自由度變得很高,「說真的,也不敢說孩子100%沒接觸到不該碰的,總有家長看不到的時候,一方面當然要教育他說一些暴力、色情是不適合孩子的,但網路的提供者應該可以在前端進行把關,像是公務機關使用的網路IP就無法瀏覽這些網站,從源頭進行管制應該比較有效。」網路提供者應該要有責任,可能可以透過修法或是訂定相關的規則,給予網路的提供者相關的規範。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律師:平台往往全身而退
博睿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振珷說,「其實過去類似的直播平台,有好幾件都被判決有罪,但是平台業者都能夠安然無事,業者的切割方式就是『我只提供平台,剩下都是播主個人的行為問題』。」
劉振珷表示,以刑法上來看,平台業者因為基本上只要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比如說要跳出是否已滿18歲的詢問頁面,或是有設置無法直接觀看的門檻,就可以規避法律上的問題,因為實際上播出腥羶色內容的不是業者,它只是提供平台,這也是先前直播平台面臨法律問題時,可以全身而退的原因。
「如果是已經把錄製上的影片上傳到平台上,涉及的就是《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那在實務上其實只要做好適當的隔離,像是書店販賣的色情刊物有包膜,基本上就是合法的。」但先前的法律爭議,問題都出在於只要註冊好會員,就可以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任意瀏覽,這樣就是沒有做好適當隔離措施,這部分就會有問題,甚至會觸犯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無人管理不表示沒觸法
這類網路平台,在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上依然不清,但沒有人在管理,不代表它沒有觸法。
劉振珷指出,不過還是要依照個案的情節而定,如果在SWAG的案例中,業者媒合直播主和使用者聊天,甚至聊天要求付費的過程,這之間有沒有媒介性交的疑慮,就會回到業者提供這個平台的目的,可能單純提供觀賞者與播主的互動,至於聊什麼內容,可能是聊美食、日常。
「業者很容易去這樣做切割,所以還是要看個案的偵查狀況。」如果有性交易的事實,就是以社維法開罰,「最高3萬元的裁罰,有時候情節輕微的就是罰1500,或是1500以下,再來就是3千到6千元不等。」
劉振珷說:「平台業者很容易有很多抗辯做切割,真的要找到一些比較切確的證據,包括說跟直播主之間的契約內容,以及平台本身宣傳的狀況,能不能讓人家覺得,來到這個地方就是跟逛應召站的網站差不多,要到這個程度才有可能構成媒介性交易,不然很多業者都會說這只是個人播主的行為,和我這個平台沒有關係。」
■檢查官:平台業者逃責任 上傳影音者卻觸法
記者也實際採訪不願具名的A檢察官,A檢察官指出,在實務的司法判定上,針對網路平台都是以不起訴或是無罪認定。「大部分的網路平台都有做一定的保護措施,這樣的保護措施也許就他人眼光看起來,有設和沒設差不多,可是就是說以之前的判決來說,這樣基本上就可以規避法律上的問題。」
檢察官舉例,就像是拍賣平台上不能去仿冒的或是涉及犯罪的物品,但是有時候還是會三不五時抓到仿冒商標或是色情內容,像這個有一些情色的平台,在司法實務上,業者只是提供平台,不是內容的提供者。
而對於上傳影音的SWAGGER而言,A檢察官強調,上傳影音者就有觸犯《刑法》234條規範的「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或是235所規範的「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比較多案例是散布兒少的性相關影片,這就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網路言論自由 遇到情色內容管理
A檢察官表示,網路上的情色問題可能比較難處理,一方面要保護內容性和言論自由,但是又要做內容的管制,本來就會有一些價值的衝突。
如果是針對兒少自己成為播主,要更嚴格的去偵查管控,到底平台業者知道多少,或是責任到多少,但常常取證上不容易,有時候看影片都很難去辨別他是不是18歲,如果這時候還要啟動偵查也很可能去徒勞無功。
「如果這個平台業者也知道這個直播主,他性行為的對象或是本身未成年,確實就有協助兒童少年拍攝、媒介的觸法疑慮。」
A檢察官建議,現在的孩子一出生就處在網路時代,自由度變得很高,「說真的,也不敢說孩子100%沒接觸到不該碰的,總有家長看不到的時候,一方面當然要教育他說一些暴力、色情是不適合孩子的,但網路的提供者應該可以在前端進行把關,像是公務機關使用的網路IP就無法瀏覽這些網站,從源頭進行管制應該比較有效。」網路提供者應該要有責任,可能可以透過修法或是訂定相關的規則,給予網路的提供者相關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