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經嘉義地檢署提公訴後,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依鄭姓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況」,並經醫療專業鑑定後論處「無罪」,引起全國譁然熱議、恐慌﹔嘉義地檢署今(2)日依法具狀向嘉院聲請對鄭姓被告「監護處分」。
4月30日上午10點,嘉義地方法院宣判刺死鐵路警察的鄭姓被告「無罪」,嘉義地檢署當天即提出抗告書,並火速送達台南高分院,高分院也即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嘉義地方法院1日雖然重新裁定,但內容只是附加7項讓嘉義地檢署認「不足以擔保被告再犯及進入社區時民眾的恐慌」的條件。
嘉義地檢署為彌平全國各界對本案普遍存在不安的情緒,今天上午一早即對鄭姓被告提出先予監護處分聲請書﹔嘉檢指出,按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嘉檢認為鄭姓被告前經鑑定,已經罹患思覺失調症,更犯下本件殺人罪刑,已有立即將之送由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執行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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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1日雖然重新裁定,但內容只是附加7項讓嘉義地檢署認「不足以擔保被告再犯及進入社區時民眾的恐慌」的條件。
嘉義地檢署為彌平全國各界對本案普遍存在不安的情緒,今天上午一早即對鄭姓被告提出先予監護處分聲請書﹔嘉檢指出,按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嘉檢認為鄭姓被告前經鑑定,已經罹患思覺失調症,更犯下本件殺人罪刑,已有立即將之送由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執行監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