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點,一審的嘉義地方法院對去(108)年7月3日造成全國轟動的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遭刺死案的鄭姓被告判決「無罪」,但須監護處分5年,可50萬具保,但因未具保被告鄭再由仍還押看守所繼續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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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到庭聆聽判決的李警父母,聽完法官無罪宣判後,當場傻眼,沈重的步出法庭,不發一語,頻頻搖頭,上車前,李父才轉身勉強擠出「太離譜了!」4個字。

訊息傳出,社會各界對嘉義地院對判鄭姓被告無罪,紛表不可思議,網路社群形成熱議,有人表示「如果要殺人,5年前開始吃藥後面就會没罪!真的太誇張」、「看到商機没,專聘有精神人員當殺手,政府認證」。

執行審理判決的嘉義地方法院指出,對被告鄭再由的無罪宣判是依刑法第87條規定,同時判被告應入精神治療設備之醫療院所,如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及台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等「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地院表示,鄭姓被告羈押後,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法院也曾將被告送到臺中榮總嘉義分院進行「精神鑑定」,經認定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所以法院認定已經達到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

且法院也請鑑定醫師到庭指證,認被告是「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因此嘉義地院法官才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才以刑法第19條第1 項判決「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根據精神科醫師認定後,再依法判決殺警的鄭姓被告無罪,但須監護處分5年。(圖/記者陳惲朋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