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梁姓男子籌錢救友,侵占受託運輸毒品再轉售,隨後因侵占被逮,並供出販毒。但二審認為不算自首販毒判刑4年。最高法院今天依最新大法庭裁定認定適用自首,改判3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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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於男子梁耀德於民國105年8月間,受綽號「水哥」的男子委託幫忙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但因林姓友人在馬來西亞遭逮,梁男為籌錢營救友人,另行起意私吞愷他命變現。

案經警方監聽發現梁姓男子涉嫌私吞毒品後發動搜索,梁男到案主動供出已將侵占的毒品轉售。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時,認為梁男基於營救朋友的單一目的侵吞並轉賣毒品,屬於一行為同時觸犯侵占、販賣第三級毒品數罪名,即想像競合犯,從重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梁男辯護人主張,梁男主動供出販毒,應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但二審認為,梁男侵占、販毒屬想像競合犯,侵占部分既已被發覺,販毒就不符自首要件,但梁男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判刑4年,運輸毒品部分也判4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認為,關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中輕罪為偵查機關發覺,當然不符自首規定,但就其所犯其它重罪罪名部分主動供出,重罪部分是否適用自首規定,存有法律見解歧異,提交刑事大法庭裁判。

刑事大法庭今天宣示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認為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雖經偵查機關發覺,但其他重罪部分的事實,若在被發覺前主動供出並接受裁判,重罪部分仍適用自首規定。

刑事第六庭隨即依最新裁定,認為梁男販毒符合自首規定,但審酌他販毒獲利頗豐,酌減2個月刑期,自為改判3年10月徒刑定讞,運毒部分駁回上訴,維持4年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編輯:方沛清)10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