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武漢肺炎確診病例累計 135 人,其中大多是境外移入個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20 )日將全球旅遊疫情升至第三級警告,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的出國旅遊,教育部也公告,高中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自即日起暫時停止出國,違者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及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於 3 月 16 日宣布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停止出國至本學期上課日結束止」的必要應變處置。
教育部指出,為了使相關教職員工生瞭解停止出國(境)的應變處置涉及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6 次會議決議指示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作成一般處分,並依同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之。教育部乃據以於 3 月 20 日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 7 月 15 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教育部表示,本次公告應暫時停止出國(境)的對象,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的教職員工生。但若確有出國(境)的必要時,得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出國(境)。有關確有出國(境) 的必要情形,教育部將會權衡公益與私益的衡平性,另定基準供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教育部再次提醒,如有教職員工生未依公告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即逕行出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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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出,為了使相關教職員工生瞭解停止出國(境)的應變處置涉及其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 16 次會議決議指示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作成一般處分,並依同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之。教育部乃據以於 3 月 20 日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 7 月 15 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教育部表示,本次公告應暫時停止出國(境)的對象,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的教職員工生。但若確有出國(境)的必要時,得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出國(境)。有關確有出國(境) 的必要情形,教育部將會權衡公益與私益的衡平性,另定基準供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
教育部再次提醒,如有教職員工生未依公告專案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即逕行出國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