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瑞成堂於100年經市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但因有民間單位提出「市定古蹟瑞成堂申請廢止案」,市府依法定程序6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經出席委員一致決議「不同意廢止,仍維持市定古蹟不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文化局指出,「瑞成堂」於100年經市府公告指定為古蹟,因第五單元重劃區尚未完成配地,所有權仍屬重劃會,重劃會去(108)年12月11日提出廢止古蹟申請,市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及第8條,今(109)年1月17日辦理現勘及專案小組會議,於3月6日提送審議會審議,相關程序皆依法辦理。

文化局說明,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規定,古蹟指定之廢止,應符合因故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或因火災水災及震災等天災致古蹟主構件滅失、或其他喪失古蹟價值之原因始得廢止,且廢止案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

該案經重劃會代表陳述提案廢止理由及旁聽民眾代表表達反對廢止意見後,因「瑞成堂」並無毀損或滅失,也無喪失古蹟價值,不構成廢止要件,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決議不予廢止,仍維持「瑞成堂」市定古蹟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