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防疫需要,中小學延後開學,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雇主如違反規定,將會被依違反《勞基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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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擴散全球,為防範群聚感染,教育部昨(2)日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為維護師生健康,決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延後2週至2月25日開學。而基於12歲以下之學童乏人照顧,若家長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由於這項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勞工處指出,「防疫照顧假」是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雇主如果扣發全勤獎金將會被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2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勞工處同時表示,「防疫照顧假」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另外,「防疫照顧假」只適用於家有12歲以下學童需照顧之家長,至於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