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病例數持續增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7)日擴大陸籍人士來台限制,對於取得海外、港澳永久居留權的陸籍人士暫緩受理以第三類觀光身分來台,已發入台許可證者則推遲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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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6日公布限制陸籍人士來台6大措施,包括一、全面禁止湖北省陸人來台;二、湖北省以外,觀光旅遊、社會交流、專業交流、醫美健檢交流暫緩受理,已發入台許可證者推遲來台。但防疫交流、人道就醫、社會交流的團聚或隨行團聚、專業交流的駐點服務、投資經營管理(含陪同人員),經審查後獲准來台者,須配合自主健康管理14天。

三、陸生即日起至2月9日暫緩來台。四、商務活動交流,除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含陪同人員)外,暫緩受理,已發入台許可證者推遲來台。獲准來台者,須配合自主健康管理14天。

五、陸配回台(含湖北省),限制居住,自主健康管理14天。六、小三通部分全面暫緩陸人以小三通事由(含社會交流、藝文商務交流、就學、旅行)至金馬澎離島,已發入台許可證者推遲來台。

不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日再宣布,針對3類觀光部分,自1月27日零時起實施暫緩受理來台,已發入台許可證者,推遲來台。

至於這3類觀光對象為中國大陸地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其中第3款為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或旅居國外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第4款則是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或旅居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的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