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永康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死104人輕重傷,154位罹難者家屬與受災住戶透過消基會提起團訟,台南地院民事庭16日判建商林明輝等人需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7億1千多萬元,17日判准台南地檢署代位求償犯罪被害補償金7536萬多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書指出,台南地檢署向被告林明輝等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台南地院判決被告林明輝(維冠公司負責人)、張魁寶(建築師)、鄭進貴(建築師,維冠大樓名義上之設計人及監造人)、洪仙汗(維冠公司經理)、鄭東旭(大合公司技師)、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合公司)及胡家禎(大合公司負責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536萬1,186 元及法定利息。

▲永康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釀115死104人輕重傷慘劇。(圖/今日新聞資料照)

原告台南地檢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給予166位被害人或其遺屬犯罪補償金(項目包含喪葬費、扶養費、醫藥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慰撫金),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向被告求償。

原告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大合公司、胡家禎連帶給付8356萬1186元;其中精神慰撫金820萬元遭駁回。

合議庭指出,原告台南地檢署依侵權行為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請求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及大合公司賠償喪葬費、扶養費、醫療費、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在7536萬1186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即精神慰撫金820萬元)駁回。

合議庭說明,按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取得求償權之原因,為「法定之債權讓與」,即受讓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在受補償人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之遺屬,但非民法第194條之「父、母、子、女、配偶」之情形,其雖受領「慰撫金」犯罪補償金,然其無法對犯罪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賠償,國家亦無法受讓取得受補償人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自不得向被告求償,所以法院駁回820萬元「精神慰撫金」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