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將至,勞動部今 (17) 日提醒,除夕、初一至初三這 4 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勞動部列舉兩種給薪情況,其中,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的日子出勤,必須加倍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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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農曆初一 (25 日)、初二 (26 日) 剛好是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擇日補假,因此,許多企業選擇在初四 (28 日)、初五 (29 日) 補假,形成連放 6 天假。

不過,因為初四、初五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工有出勤工作,雇主就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初一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不是一般的加班費標準。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 7 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 週彈性工時」規定,將 2 月 15 日的休息日與 1 月 23 日 (小年夜) 的工作日互換。調整過後,23 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舉例來說,假設黃先生月薪為 36000 元,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為 150 元,如果在小年夜或初一出勤 8 小時,由於性質為休息日,因此,依《勞基法》規定,工作 2 小時加給 3 分之 1、繼續工作 6 小時加給 3 分之 2,可獲得 1900 元加給。如果黃先生是在除夕、初三至初五出勤工作,因性質為國定假日,依照規定,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1200 元 (150 元 *8 小時)。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可開罰 2 至 100 萬元,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別讓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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