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台南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罹難者家屬與154位受災戶,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多元,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16日宣判,建商林明輝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等人,損害賠償4億多元,以及懲罰性賠償2億9千多萬元,合計7億1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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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全案於2019年2月21日定讞,建商與建築師均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最重刑度5年徒刑。

民事判決指出,154位請求權讓與人分別受有如總附表所示之身體受傷所受損害(含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增加支出必要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房屋損害、房屋以外財產損害等有關非財產及財產上損害,154位請求權讓與人已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予原告消基會。

▲維冠大樓倒塌現場空拍圖。(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消基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消保法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5億8796萬8423元,並依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9億3984萬2115元,合計請求金額為35億5278萬538元。

台南地院民事庭判決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億9429萬7935 元及法定利息。

維冠建設公司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檢察官偵辦時認為,該建案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繪製、建築施工、監造、監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所造成,建商林明輝等5人有明顯疏失,導致大樓耐震強度、韌性不足而快速倒塌,建築物無法維持完整結構而崩毀,導致嚴重傷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法院一、二審皆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各併科最高罰金9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019年2月2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美濃地震發生於2016年2月6日,檢察官同年4月6日起訴,追訴時效沒逾期;二審對於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各自業務上的過失,及其過失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已詳述說明,並無違反經驗、論理、證據等法則,也未違反比例原則,二審判決沒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民事求償方面,除部分受災戶與家屬請消基會提起民事求償外,台南地檢署代位求償,提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7227萬元案,預定1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法扶基金會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受理51人求償50億多元,另有謝姓受災戶等6人對市府與燦坤請求國賠2345萬多元,及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市府工務局請求國賠2億7889萬元,累計75億元以上,尚在台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