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今年元月1日正式實施,未來處理勞資爭議,除了可以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勞資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之外,各級法院也會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同時也必須成立勞動調解委員會,勞資雙方有爭議也可至法院申請調解。
宜蘭地方法院2日上午舉行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負責勞資調解業務的民事庭庭長蔡仁昭表示,《勞動事件法》實施之後,最主要是強化勞動調解,而這與之前民事調解最大的不同是勞動調解委員都是具勞資調解專業背景的,程序上則是由法官選任一位勞動組的調委及一位事業組的調委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而這些調解委員都是經過法院受訓及遴聘的專業委員。
蔡仁昭說,《勞動事件法》實施,或許有事業主認為程序上,舉證對他們是非常不利。對此,蔡仁昭表示,其實事業主只要依據法令的規定來做,該有工資表,就有工資表;該有出勤紀錄,就有出勤紀錄,這些本來就是勞檢的範圍,事業主只要符合行政上的法令,在舉證上就不會有不利的狀況。
蔡仁昭強調,《勞動事件法》本質上在於勞資關係平衡、對等,能夠平等、有效的解決勞資爭議﹔《勞動事件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原則上三次,審判一次,希望在半年內解決一件沒有辦法調解的勞資爭議。
除了時效縮短,《勞動事件法》同時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這也是保障勞工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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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仁昭說,《勞動事件法》實施,或許有事業主認為程序上,舉證對他們是非常不利。對此,蔡仁昭表示,其實事業主只要依據法令的規定來做,該有工資表,就有工資表;該有出勤紀錄,就有出勤紀錄,這些本來就是勞檢的範圍,事業主只要符合行政上的法令,在舉證上就不會有不利的狀況。
蔡仁昭強調,《勞動事件法》本質上在於勞資關係平衡、對等,能夠平等、有效的解決勞資爭議﹔《勞動事件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原則上三次,審判一次,希望在半年內解決一件沒有辦法調解的勞資爭議。
除了時效縮短,《勞動事件法》同時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這也是保障勞工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