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日前就中天新聞台於107年11月12日「1200午間新聞」播報「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的新聞,違反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事實查證原則,導致損害公共利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裁罰處分,未料北院認為該新聞未違反上述原則,判決原處分撤銷。
NCC今(2)日表示,「該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檢視北院判決內容,就認事用法有再予澄清說明之必要,基於監理廣電媒體落實法遵,將依法提起上訴。」NCC指出,北院判決稱該則新聞報導未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例如:該新聞確實呈現觀眾走動離去現場等畫面、主播口述聲音等;新聞畫面、標題稱「大家麥離開」之台語音調、語意,皆近似講者所稱的「大家嘸離開」,屬合理詮釋,顯然北院對該新聞的見解與NCC審議結果有別。
事實上,「大家麥離開」的台語音和字意比較接近叫大家別走,而「大家嘸離開」之意是敘述大家並沒有離開,但其實邱議瑩當時講的應該是「大家嘸離開」,中天卻把標題打上「大家麥離開」,NCC認為該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NCC說明,北院判決均對「報導內容」是否符合「事實」評價,然NCC是針對新聞「製播過程」是否進行「合理查證」,而非針對報導內容。新聞「報導內容」與新聞「製播過程」不同,前者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容任意侵犯,後者因新聞媒體具有強烈公益性而要求媒體自律,唯有媒體已構成違法條件時,主管機關始依法介入查處,而該新聞台事實查證過程多有疏漏,故作成裁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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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大家麥離開」的台語音和字意比較接近叫大家別走,而「大家嘸離開」之意是敘述大家並沒有離開,但其實邱議瑩當時講的應該是「大家嘸離開」,中天卻把標題打上「大家麥離開」,NCC認為該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NCC說明,北院判決均對「報導內容」是否符合「事實」評價,然NCC是針對新聞「製播過程」是否進行「合理查證」,而非針對報導內容。新聞「報導內容」與新聞「製播過程」不同,前者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容任意侵犯,後者因新聞媒體具有強烈公益性而要求媒體自律,唯有媒體已構成違法條件時,主管機關始依法介入查處,而該新聞台事實查證過程多有疏漏,故作成裁處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