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台灣社會的內湖女童「小燈泡」兇殺案,今( 24 )日更一審在高等法院開庭,列名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的小燈泡母親王婉諭,也到庭闡述個人看法,建請法院判處兇手王景玉極刑,隨後王婉諭於個人臉書發表她的庭外陳述全文。適逢今日另一起「少女姦殺焚屍案」的 5 位兇嫌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兩案並陳下格外引發外界關注。
小燈泡媽王婉諭的庭外陳述全文:
小燈泡的案件發生至今,家人的心痛仍無法平息,巨大的傷痛留下無法抹滅的傷痕,如同我們永遠忘不了小燈泡,悲傷在此生已不可能復原。我們可以做的事情,只能是與這一個永恆的傷害共存、與悲傷一起生活。本案,審檢辯三方,我們看到在自己的工作領域中努力奮鬥的法律人。更有諸多醫學、心理、精神專家在這個案件中努力。對此,我們由衷感謝。
身為被害者家屬,我們相當恐懼現有機制無法確切防免再發以及徹底教化,因此,我們無法承受兇手回到社會。我們希望法院依法將被告與世永隔。然而,身為一個倡議者與參政者,對於我來說,就算判決被告極刑,這樣的結論也與我所認為的正義有很大的距離。縱使國家奪走王先生的命,終究說來,怎麼會有安慰可言?怎麼會有正義可言?
我們想要的是小燈泡沒有離開。退一萬步,我要其他的孩子不再遭受同樣的噩運。一命抵一命,是對小燈泡生命的羞辱。在我心底,小燈泡的命絕不會與王先生的性命等價。作為母親,作為被害者,我要求我們應當重新賦予小燈泡性命的價值。我認為只有一件事情可以表彰我們對於燈泡性命的重視。那就是,讓燈泡成為因無差別殺人而受害的最後一個孩子。
身為母親,小燈泡讓我更勇敢,去走完他來不及參與的人生,身為一個參政的公民,我有義務不讓小燈泡白白犧牲,我們必須要求政府以及社會中任何相關單位及環節,確實檢視是否曾經有任何機會阻止悲劇的發生。
對於個案,我們必須要求國家說明如何對於這一位顯然生病的被告提出治療矯正方案。我們必須要求國家說明,是否可以追蹤被告一生,是否可以增加個人、家庭乃至社群的病識感,提早協助及扶持非行少年與高危人員,確保憾事不會重演。
在制度面,我們必須要求國家重新分配資源,認真看待國家中、社會中,那些巨大精神壓力公民的照料、生活。我們必須要求國家重新看待毒品施用與生活的關聯性、毒品施用與精神疾病惡化的關聯性,並且早期介入。
即使原二審法院判決未符合家屬判處極刑的請求,但我們仍可看到合議庭在懲治犯罪與防免再犯的努力,然而,以我國現行制度,在法院給予無期徒刑判決時,被告有可能在未來仍然存有假釋的機會與可能。
然而目前卻不存在任何一個有效的、足夠積極的,社區處理以及追蹤關懷的機制存在。尤其在家人當時可能已經大量離世,經濟狀況惡劣、人際關係貧乏的狀態下。國家並無法保證、也尚未提出任何方案來回應,被告無期徒刑後的未來,是否有可能再度產生風險。
而本案,被告及其家屬缺乏病識感且對治療態度消極,因此再度發生的高度風險,絕非被害者家族所能忍受。所以我們請求法院給予極刑判決。這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
達賴喇嘛曾說,有一種憤怒是發自慈悲的憤怒,這種憤怒具有用途,本著慈悲為懷之心,抑或希望矯正社會的不公不義,卻不刻意傷害他人,這是一種值得擁有的良性憤怒,作為慈悲的憤怒,請各位和我一樣憤怒,也因此,身為參政者,我追求社會安全與共好,更進一步希望國家能夠為此提出對策,但我們卻從本月 12 日監察院對法務部提出的糾正案看到,法務部所屬監所設備老舊,超收嚴重,缺乏無障礙環境及設施,對於肢體障礙者、聽障者及認知障礙者欠缺協助資源。
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而管理人員亦無法分辨其病情變化,常被視為違抗規範遭到違紀處分,甚至單獨監禁、使用戒具,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第 14 條、第 15 條等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可見,我們把身心障礙罪犯關進監獄後,不但無法矯正過失,反而讓他們病情惡化,讓他們出獄後更加危險。難道,我們要坐視這種惡性循環,都要等到重大暴力犯罪再發生後,再將這些人判死?永久移除?答案應該很明顯,我們可以一起努力改變制度,讓社會更安全更美好。
我很喜歡可可夜總會,其中的這句話有時會使我激動。「生命最終極的死亡,是當人們都遺忘他的時候。」如果,如果小燈泡的生命可以換來不再有類似案件發生,社會安全網的真正建立。或許才能讓小燈泡永遠活在我們每個人心中。(編輯:倪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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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的案件發生至今,家人的心痛仍無法平息,巨大的傷痛留下無法抹滅的傷痕,如同我們永遠忘不了小燈泡,悲傷在此生已不可能復原。我們可以做的事情,只能是與這一個永恆的傷害共存、與悲傷一起生活。本案,審檢辯三方,我們看到在自己的工作領域中努力奮鬥的法律人。更有諸多醫學、心理、精神專家在這個案件中努力。對此,我們由衷感謝。
身為被害者家屬,我們相當恐懼現有機制無法確切防免再發以及徹底教化,因此,我們無法承受兇手回到社會。我們希望法院依法將被告與世永隔。然而,身為一個倡議者與參政者,對於我來說,就算判決被告極刑,這樣的結論也與我所認為的正義有很大的距離。縱使國家奪走王先生的命,終究說來,怎麼會有安慰可言?怎麼會有正義可言?
我們想要的是小燈泡沒有離開。退一萬步,我要其他的孩子不再遭受同樣的噩運。一命抵一命,是對小燈泡生命的羞辱。在我心底,小燈泡的命絕不會與王先生的性命等價。作為母親,作為被害者,我要求我們應當重新賦予小燈泡性命的價值。我認為只有一件事情可以表彰我們對於燈泡性命的重視。那就是,讓燈泡成為因無差別殺人而受害的最後一個孩子。
身為母親,小燈泡讓我更勇敢,去走完他來不及參與的人生,身為一個參政的公民,我有義務不讓小燈泡白白犧牲,我們必須要求政府以及社會中任何相關單位及環節,確實檢視是否曾經有任何機會阻止悲劇的發生。
對於個案,我們必須要求國家說明如何對於這一位顯然生病的被告提出治療矯正方案。我們必須要求國家說明,是否可以追蹤被告一生,是否可以增加個人、家庭乃至社群的病識感,提早協助及扶持非行少年與高危人員,確保憾事不會重演。
在制度面,我們必須要求國家重新分配資源,認真看待國家中、社會中,那些巨大精神壓力公民的照料、生活。我們必須要求國家重新看待毒品施用與生活的關聯性、毒品施用與精神疾病惡化的關聯性,並且早期介入。
即使原二審法院判決未符合家屬判處極刑的請求,但我們仍可看到合議庭在懲治犯罪與防免再犯的努力,然而,以我國現行制度,在法院給予無期徒刑判決時,被告有可能在未來仍然存有假釋的機會與可能。
然而目前卻不存在任何一個有效的、足夠積極的,社區處理以及追蹤關懷的機制存在。尤其在家人當時可能已經大量離世,經濟狀況惡劣、人際關係貧乏的狀態下。國家並無法保證、也尚未提出任何方案來回應,被告無期徒刑後的未來,是否有可能再度產生風險。
而本案,被告及其家屬缺乏病識感且對治療態度消極,因此再度發生的高度風險,絕非被害者家族所能忍受。所以我們請求法院給予極刑判決。這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
達賴喇嘛曾說,有一種憤怒是發自慈悲的憤怒,這種憤怒具有用途,本著慈悲為懷之心,抑或希望矯正社會的不公不義,卻不刻意傷害他人,這是一種值得擁有的良性憤怒,作為慈悲的憤怒,請各位和我一樣憤怒,也因此,身為參政者,我追求社會安全與共好,更進一步希望國家能夠為此提出對策,但我們卻從本月 12 日監察院對法務部提出的糾正案看到,法務部所屬監所設備老舊,超收嚴重,缺乏無障礙環境及設施,對於肢體障礙者、聽障者及認知障礙者欠缺協助資源。
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而管理人員亦無法分辨其病情變化,常被視為違抗規範遭到違紀處分,甚至單獨監禁、使用戒具,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第 14 條、第 15 條等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可見,我們把身心障礙罪犯關進監獄後,不但無法矯正過失,反而讓他們病情惡化,讓他們出獄後更加危險。難道,我們要坐視這種惡性循環,都要等到重大暴力犯罪再發生後,再將這些人判死?永久移除?答案應該很明顯,我們可以一起努力改變制度,讓社會更安全更美好。
我很喜歡可可夜總會,其中的這句話有時會使我激動。「生命最終極的死亡,是當人們都遺忘他的時候。」如果,如果小燈泡的生命可以換來不再有類似案件發生,社會安全網的真正建立。或許才能讓小燈泡永遠活在我們每個人心中。(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