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今(18)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草案,該草案內容是著重於電信管理法架構下頻率出租、共用及共享等彈性運用之頻率核配及使用管理需求,提升法規明確性,並力求調和電信法既有實務運作與電信管理法架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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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該草案基本架構,主要涵括無線電頻率核配與使用管理、頻率使用證明之核發與變更,以及頻率彈性使用重點所在之「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含頻率提供使用及共用)」、「共享頻率之管理原則」、「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之規範及應遵守事項」及「頻率使用干擾處理」等事項,總而言之就是為了明年施行電信事業申請頻寬使用而規定。

NCC進一步指出,該草案係源自電信管理法就頻率管理、電信事業申請頻率、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即租用)及共用,以及頻率共享等事項所為授權而訂定,體現電信管理法重要特色之一「頻率彈性使用」的實踐規範。

該草案日後實施,誠為未來5G商轉與物聯網結合等注入智慧車、智慧家庭、智慧交通等更多智慧生活層面所倚賴各式彈性化頻率運用,奠下法規治理基礎。

另外針對此重大事件,NCC今日也一並通過「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草案及「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草案,朝完備5G商轉所需基地臺及終端設備審驗技術規定邁進。

NCC說明,5G服務將於明(109)年上路,行動通信業者於5G頻段釋照競價得標後,將著手進行5G基地臺建設,消費者繼而將使用5G手機。基於維護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依電信法第42條及第50條規定,手機(屬電信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設備均應符合NCC訂定之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供民眾使用及供業者設置基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