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3日屏東蔣姓男子傍晚騎腳踏車回家途中遭蘇姓酒駕機車騎士追撞車禍,雙方皆倒地受傷,不幸蘇姓騎士事發後5日不治身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庭長蔡國卿今(8)日表示,蔣姓男子騎自行車未保持燈光、反光設備完好,在夜間遭酒駕的蘇男追撞,造成蘇男死亡,故高分院維持原判決有期徒刑7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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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蔣姓男子去年12月13日從佛光山騎腳踏車返家,經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時,被後方騎乘重型機車的酒醉蘇姓騎士追撞,雙雙倒地受傷,然而蘇姓騎士數日後,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導致中樞衰竭死亡。

檢方調查指出,案發當時整體道路視線良好,路面也無缺陷或障礙物,判斷蘇姓騎士酒精濃度過高騎乘重型機車,未注意道路狀況,又無保持一定的煞車距離為肇事主因,被認定涉嫌公共危險罪,然因蘇姓騎士已過世,依法不起訴處分。

蔡國卿表示,蔣姓男子則被檢方以夜間騎腳踏車未沒有燈光設備及裝設反光裝置雖然是肇事次要原因,但仍要負起刑事的法律責任,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蔡國卿也指出,被告在上訴時有坦承犯罪,希望從輕量刑,但合議庭仍維持一審判決七個月,主要是法官審酌兩造肇禍原因,被告雖然事肇事的次要原因但畢竟蘇男已死亡,造成其家屬巨大的傷痛,及蔣未與家屬適當賠償和積極和解,判處有期徒刑7月,蔣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無誤,將上訴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