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國台辦公布惠台26條政策,提及開放台灣運動員參與中國體育賽事,今(28)天我國體育署發表聲明重申,我國體育人士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並應遵守兩岸體育交流相關規範。
體育署今天發新聞稿表示, 昨(27)日媒體報導「台運動員持證上崗。教練、裁判適用,陸體總修法明年上路」,體育署說明如下:
一、依據「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規定,我民間團體不應參加大陸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或活動,以避免我地位被中國大陸矮化。體育署「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亦明確規定我國體育人士赴陸,不得參與陸方所辦理之「全國性」體育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擔任中國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但禁止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三、為積極留住優秀運動人才,體育署已建置良好的競技運動人才培育發展體系,包含「選」- 科學選才、「訓」-培訓制度、「賽」-運動參賽、「輔」-運動員輔導(就業及就學)、「獎」- 獎勵措施等5項,期透過相關計畫推動,不斷培育更多新血,扎根基層,建置穩定選手輸送制度,厚植整體競技運動實力。另對於優秀運動選手之退役,亦協助安排退休生涯規劃,及鼓勵民間企業認養優秀運動選手等策略,整合政府及民間企業力量,朝向建構完善運動環境努力,俾以培育及留住優秀運動人才。
四、另體育署重申我國體育人士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並應遵守兩岸體育交流相關規範,本署亦將配合陸委會兩岸政策,適時以通函、行政研習會等,加強宣導相關規範,及赴陸前應審慎評估可能存在的成本風險與效應,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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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規定,我民間團體不應參加大陸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或活動,以避免我地位被中國大陸矮化。體育署「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亦明確規定我國體育人士赴陸,不得參與陸方所辦理之「全國性」體育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擔任中國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但禁止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三、為積極留住優秀運動人才,體育署已建置良好的競技運動人才培育發展體系,包含「選」- 科學選才、「訓」-培訓制度、「賽」-運動參賽、「輔」-運動員輔導(就業及就學)、「獎」- 獎勵措施等5項,期透過相關計畫推動,不斷培育更多新血,扎根基層,建置穩定選手輸送制度,厚植整體競技運動實力。另對於優秀運動選手之退役,亦協助安排退休生涯規劃,及鼓勵民間企業認養優秀運動選手等策略,整合政府及民間企業力量,朝向建構完善運動環境努力,俾以培育及留住優秀運動人才。
四、另體育署重申我國體育人士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並應遵守兩岸體育交流相關規範,本署亦將配合陸委會兩岸政策,適時以通函、行政研習會等,加強宣導相關規範,及赴陸前應審慎評估可能存在的成本風險與效應,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