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觀光旅遊品質,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旅館業與觀光遊樂業,罰鍰金額從 3 萬至 15 萬元,提高到 10 萬至 50 萬元,交通部觀光局今( 21 )日也配合修正法案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預計明年 3 月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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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 5 條附表 1 、第 6 條附表 2 、第 8 條附表 4 、第 9 條附表 5 。包含觀光旅館業者、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也限期1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2 個月預告期結束後送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後,預計明年 3 月上路。

根據預告修正草案,民宿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在 5 間以下,可處 3 萬元罰鍰;房間數 6 間到 10 間,處 6 萬元罰鍰;房間數 11 間到 15 間,可處 9 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限期 1 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旅館業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在 50 間以下,處 10 萬元罰鍰;房間 51 間到 100 間,處 15 萬元罰鍰;房間數 101 間到 150 間,處 25 萬元罰鍰;房間數 151 間到 200 間,處 35 萬元罰鍰;房間數 201 間以上,處 50 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限期 1 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觀光旅館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房間數 50 間以下,處 10 萬元罰鍰;房間數 51 間到 100 間,處 20 萬元罰鍰;房間數 101 到 150 間,處 30 萬元罰;房間數 151 到 200 間,處 40 萬元罰鍰; 201 間以上者處 5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 個月內,屆期未辦妥者,可廢止其登記證。

觀光遊樂業部分,其經營範圍面積未達 5 公頃處 10 萬元; 5 公頃以上,未達 10 公頃者處 30 萬元; 10 公頃以上者可處 50 萬元。